內容簡介
從本體論的角度對刑事偵訊的認識,實際上是對刑事偵訊作為一種行為的認識。刑事偵訊是一種具有權力屬性的行為,但刑事偵訊的權力屬於並非意味著刑事偵訊屬於偵訊者的一種權力,相反它是一種典型的權力表達形式。將刑事偵訊作為一種權力表達的固有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從偵訊自身結構性的要素看,西方刑事偵訊中偵訊者與應訊者的關係也非平等和均衡的關係,其偵訊結構屬於一種程式性結構,程式性結構具有價值中立的特點,我國刑事偵訊及整體偵查結構也應向程式性結構轉型。
作者簡介
牟軍,男,1964年8月出生,重慶市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1985年)、法學碩士(1988年)和法學博士(2004年)。2004年至2009年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資格2006年取得),現為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和證據法學。先後在《法學研究》、《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現代法學》等法學核心及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八十餘篇,出版專著、教材6部,並有多項研究成果獲省部級獎勵。
目錄
前言:刑事偵訊研究的理路
第一章 刑事偵訊:權力抑或權力的表達
一、刑事偵訊權力論及其思辨
(一)過往理論的刑事偵訊界說
(二)刑事偵訊:偵訊者的一種權力?
二、本體論視角的刑事偵訊闡釋
(一)刑事偵訊的應然定位:一種權力的表達
(二)權力表達:歷史與現實的經驗
(三)刑事偵訊表達的權力範疇
三、“權力表達”學說與刑事偵訊
(一)為何是刑事偵訊?
(二)“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的樣態
(三)“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的“失范”
第二章 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及其結果
一、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