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權力與結構:刑事偵訊本體論的分析進路》內容簡介:從本體論的角度對刑事偵訊的認識,實際上是對刑事偵訊作為一種行為的認識。刑事偵訊是一種具有權力屬性的行為,但刑事偵訊的權力屬於並非意味著刑事偵訊屬於偵訊者的一種權力,相反它是一種典型的權力表達形式。將刑事偵訊作為一種權力表達的固有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從偵訊自身結構性的要素看,西方刑事偵訊中偵訊者與應訊者的關係也非平等和均衡的關係,其偵訊結構屬於一種程式性結構,程式性結構具有價值中立的特點,我國刑事偵訊及整體偵查結構也應向程式性結構轉型。
作者簡介
牟軍,男,1964年8月出生,重慶市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1985年)、法學碩士(1988年)和法學博士(2004年)。2004年至2009年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資格2006年取得),現為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和證據法學。先後在《法學研究》、《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現代法學》等法學核心及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八十餘篇,出版專著、教材6部,並有多項研究成果獲省部級獎勵。
目錄
前言:刑事偵訊研究的理路
第一章 刑事偵訊:權力抑或權力的表達001
一、刑事偵訊權力論及其思辨002
(一)過往理論的刑事偵訊界說002
(二)刑事偵訊:偵訊者的一種權力?008
二、本體論視角的刑事偵訊闡釋016
(一)刑事偵訊的應然定位:一種權力的表達016
(二)權力表達:歷史與現實的經驗020
(三)刑事偵訊表達的權力範疇027
三、“權力表達”學說與刑事偵訊032
(一)為何是刑事偵訊?032
(二)“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的樣態036
(三)“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的“失范”040
第二章 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及其結果053
一、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系統053
(一)偵訊者的權力表達系統054
(二)偵訊環境的權力表達系統063
(三)偵訊規範的權力表達系統066
二、刑事偵訊權力表達方式的分類071
(一)權力的直接表達與間接表達071
(二)權力的合法表達與非法表達072
(三)權力的正當表達與非正當表達074
三、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結果075
(一)具體的權力表達結果(對應訊者產生的結果)075
(二)一般的權力表達結果(對社會公眾產生的結果)087
第三章 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系統的重建091
一、刑事偵訊系統重建的自身要素091
(一)刑事偵訊環境091
(二)刑事偵訊主體095
(三)偵訊程式096
二、刑事偵訊系統重建的外部要素098
(一)法律資源098
(二)政策資源102
(三)社會資源106
第四章 西方刑事偵訊結構:傳統的理論與現代的探索109
一、西方刑事偵訊結構的主體要素110
(一)偵訊者111
(二)應訊者(被訊問者)121
(三)法官135
(四)檢察官139
二、西方刑事偵訊各主體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147
(一)偵訊者與應訊者之關係147
(二)偵訊者與法官、檢察官之關係156
(三)應訊者與法官之關係158
三、西方刑事偵訊結構類型的歸屬161
(一)西方刑事偵訊結構類型的傳統認識及其存在的問題161
(二)西方刑事偵訊結構是否屬於一種行政結構?171
(三)對西方刑事偵訊結構的一種認識:獨特的程式性結構178
第五章 我國刑事偵訊結構:現狀與定位191
一、我國現行刑事偵訊結構的主體要素191
(一)偵訊者之地位191
(二)應訊者之境遇198
(三)檢察官之角色203
二、我國現行刑事偵訊結構:一種行政化的結構形式206
(一)刑事偵訊屬於偵訊者與應訊者兩方組合的“線性結構”207
(二)偵訊者與應訊者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壓制關係209
(三)刑事偵訊的方式具有明顯行政化特徵210
(四)違法偵訊法律制裁方式的行政化212
三、我國刑事偵訊結構的合理界定213
(一)我國刑事偵訊程式性結構思路的提出213
(二)我國刑事偵訊程式性結構應具備的基本特徵215
(三)我國刑事偵訊程式性結構的確立221
主要參考文獻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