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針對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締約方要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螦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 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複製品?quot;WPPT中的相關規定與此相同。
主要作用
權利管理信息的主要作用在於標明權利人、聲明權利以及公示作品的使用條件。在傳媒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當代社會,權利管理信息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方面日益彰顯出其重要性。一方面,著作權人需要通過權利管理信息向公眾聲明其權利、表明權利人身份以及作品的使用條件,促進作品的合法使用;另一方面,作品使用者需要獲取權利管理信息從而依法對作品進行使用。隨著數位技術的進步和網際網路的普及,著作權人使用權利管理信息的現象愈加普遍。同時應當看到的是,以數碼形式表現的權利管理信息很容易被刪除或更改,其後果不但是用戶得到錯誤的信息,同時也意味著著作權人對作品各項權利的失控。《歐盟著作權和相關權指令》就明確指出,刪除或者更改權利管理信息的一個目的就是,“未經授權發行、為發行目進口、廣播、向公眾傳播或向公眾提供已刪除了此類信息的作品或其他受保護客體。”所以,要在數字資訊時代對作品進行充分有效的保護,就必須對權利管理信息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