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權利的內容
會計監督權利是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的一種經濟管理權勢和利益,但這種權勢和利益是有限的,是法律規定範圍之內的權勢和利益,而且這種權勢和利益更多地限制在會計信息質量的保護和會計管理質量的保護上。一般情況下,超出這個範圍,則成為權利濫用,也是現代企業管理中不提倡的。
保護會計信息質量是會計監督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沒有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信息,會計管理也無從談起。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在保護會計信息質量方面,會計監督具有以下權利:
保護會計管理質量是會計監督權利另一重要方面。會計信息質量來源於會計管理質量,單位會計管理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信息的"含金量",是會計信息的質量基礎。保護單位會計管理質量,會計人員有以下權利:
會計監督權利具有明顯的經濟性,以保護經濟運行質量,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已任,以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為最高目的。超越經濟活動範圍,就無會計監督而言,更沒有會計監督權利。
會計監督權利的主體
會計監督權利主體是一個多層面的複合主體,不理解這一點,就無法正確行使會計監督權利。狹義的會計監督權利主體就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這是會計監督主體的基本部分,是保護會計信息質量的主力軍。廣義的會計監督主體是指對單位經濟活動具有會計監督權利的財政部門、相關綜合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這就形成了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網路。《會計法》之所以界定複合的會計監督權利主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會計監督權利的結構
會計監督權利的結構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認識:1、從會計監督的層次上來劃分,會計監督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說是接受法律法規的委託對企業的經濟活動所實施的會計監督,這是會計監督的最高層次,也是會計監督之所以能被社會所承認的基礎;第二層次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接受財產所有者(或稱股東、業主)的委託所實施的監督,這一層次的監督主要是由於財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所有者為了對經營者的經濟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而委託會計人員所進行的監督,如近年來會計人員委派制和會計主管人員委派制就是該層次的監督;第三層次的監督是企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接受經營者委託對經營活動所實施的監督,該層次監督的對象主要是企業各部門和在關人員的經濟活動,其目的在於企業管理和經營者經濟責任的解除;第四個層次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根據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業務判斷所實施的監督,該層次的監督是會計人員根據自己的知識和閱歷,對企業有些經營活動雖然符合法規,也得到了股東或經營者的許可,但卻缺乏經濟合理性,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的建議,以便使經營行為更具有合理性。
以上四個層次的會計監督由於其委託的主體不同,監督權利的大小也存在區別,從監督權利的強弱來說,第一層次最強,以下逐級減弱,而最後一個層次的監督屬於自覺或自發監督。另外,在實際工作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監督權利的各個層次可能同時存在,所以,當不同層次的監督權利發生衝突時,由於各個層次監督的強弱不同,會計機械和會計人員應按照從上至下的順序去行使監督權。
2、從會計監督權利的內容來看,會計監督權利由自由權、請求權、權力權和豁免權四個部分組成。會計監督權利的自由權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判斷等自由地進行會計監督,其監督活動不應受到無理的干涉,這是會計監督權利結構中最基本的權利。會計監督權利的請求權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監督過程中,對於發現的問題以及存在的疑點,特別是在自己無法作出合理判斷時,有向委託人或當事人請求解釋或報告的權利。會計監督的權力權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於能夠作出職業判斷的經濟業務有相應處理權利(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與企業領導人發生衝突時,可先執行領導人的意見)。會計監督權利的害免權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只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職業要求進行了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就享受豁免權,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會計監督權利的結構,對我們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會計監督權利,將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會計監督權利的功能
會計監督權利的功能是指會計監督權利對社會經濟以及企業經營的作用。我們可以從巨觀和微觀兩個方面來理解會計監督權利的功能。從巨觀上來講,合理地利用會計監督權利,可以促進社會經濟運行的規範化和合理化,養活社會經濟運行中不必要的阻力,也能推進廉政建設,節約使用資金,使社會經濟運行更加秩序化,並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從微觀上講,通過有效地履行會計監督權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有利於企業經濟活動更加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利於企業提供更加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有利於約束財產所有者、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行為;有利於企業節約開支,提高經營效益。由此可見,會計監督權利的履行對國家和企業都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一個企業的會計監督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應依據具體的標準來加以評價。本人認為主要應看該單位的經濟活動(或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另外,會計監督本身即是在行使權利,也是在維護某些權利和保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會計監督是一種權利安排,監督效果的好壞取決於監督權安排是否均衡或錯位。這種理解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沒有監督權利的“經濟”是無秩序和使眾多利害關係人受損的經濟。會計監督是依法而行、依理而行的,而這種依法、依理而行的監督權利,為什麼在目前的實際工作中又是如此軟弱?是法律錯了嗎?是監督的理論不對嗎?還是會計人員的素質水平不高?這其中的原因是什麼,本人認為,主要是權利的不到位和監督權利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