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權力尋租”一般指政府的各級官員或企業的高層領導利用手中的權力,避開各種控制、法規、審查,從而達到尋求或維護既得利益的一種活動。
必然性
“權力尋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有權力的存在,只要這種權力缺乏制衡或制約,就必定會有尋租的可能。監督不力當然是滋生尋租的土壤,只要監督機制發揮作用了,扎牢管束權力的籬笆,就能防患於未然。 腐敗是一種特殊性質的犯罪,一種以政府權力為依託的犯罪,是有權者的專利。如果把資源配置權從官員手中還給市場,消除“錢權交易”的權力來源,切斷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權力尋租鏈條,對於打擊賄賂和腐敗,可能比單純約束權力更為有效,也更為徹底。比如,通過有償拍賣汽車進口許可證,將進口車配額的租收歸政府所有,不僅可以增加公共財政收入,還能有效地消除了配額分配過程中的腐敗。用市場分配取代行政分配,官員的權力在拍賣的時候被取消了,讓官員面對市場經濟利益“無處下手”,才是消除權力尋租的最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