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滅火裝置可單具使用,也可多具聯動套用,還可與懸掛式滅火裝置搭配使用,組合成無管網(短管網)自動滅火系統。2、滅火裝置可安放於防護區一角或靠牆安放,安裝使用維修方便。
3、滅火裝置可以是2個噴頭,也可以連線4個以上噴頭,單具保護容積或面積大,滅火速度快。
4、滅火裝置可與目前市場上通用的火災報警控制系統接口,啟動快捷可靠。
適用於生產車間、辦公室、物資倉庫、油庫、變配電房、電纜隧道、電纜井、礦井、港口碼頭、機場機庫、石油化工生產及貯存等場所高效撲救A、B、C、E類火災及烷基D類火災等。
型號編制
按GB16668-2010《乾粉滅火系統及部件通用技術條件》規定:
型號編制方法如下:
ZF □ □ □ – □ – □
ZF--- 自動乾粉滅火系統
□--- 類別代號(見表1)
□---特徵代號(見表1)
□———主參數(乾粉充裝質量,kg)
□———滅火劑種類(見表1)
□———滅火劑粒徑(見表1)
表1 型式代號
型式 | 類別代號 | 特徵代號 | 滅火劑種類 | 滅火劑粒徑 | |||||
櫃式乾粉 滅火裝置 | 其他 | 貯氣 瓶型 | 貯壓型 | 燃氣驅動型 | BC類 | ABC類 | 普通 | 超細 | |
代號 | G | 不標註 | P | Y | R | 不標註 | A | 不標註 | C |
示例:
ZFP150A表示貯氣瓶型普通乾粉滅火系統,充裝ABC乾粉滅火劑質量150 kg。
ZFGY50C表示櫃式貯壓型超細乾粉滅火裝置,充裝BC乾粉滅火劑質量50 kg。
特別說明!
有些企業在櫃式超細乾粉滅火裝置型號上做手腳,在型號後面加上-5或-6甚至到-16作為滅火劑量的倍數,如:GFA15/1.4-C、FZGA30/-CX、ZFCG-30 都是表示一台櫃式超細乾粉滅火裝置,中間的數字代表滅火劑量。一些企業為節省送檢費用,在型號後面加上阿拉伯數字或羅馬數字,如:GFA15/1.4-6C來表示90公斤的櫃式超細乾粉滅火裝置,是嚴重違法行為!!消防產品必須是每個規格型號都要由國家檢驗中心進行型式檢驗,以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公布為準。
三、櫃式超細乾粉滅火裝置不能設計為組合分配形式進行消防保護。
目前,一些設計院對櫃式超細乾粉滅火裝置理解錯誤,或是交由生產企業代為設計方案,把櫃式滅火裝置與乾粉滅火系統混為一談,特別是在化工企業消防套用中,將一台櫃式滅火裝置採用組合分配形式,保護多個防火單元,甚至還有將三四台櫃式滅火裝置串聯,變為一台大系統,置消防產品和設計施工標準不顧,膽大包天!如此設計和施工,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大事故,設計者、產品提供者、施工者都難脫其責!!
附:《乾粉滅火系統設計規範條文說明》相關內容。
3.4 預製滅火裝置
3.4.1 因為預製滅火裝置必須按註冊認證條件使用,本條規定的滅火劑儲存量和管道長度數據系採用了國內試驗數據。本規範不側重推廣套用預製滅火裝置,因其有局限性。
3.4.2 本條規定是對使用預製滅火裝置時的限制條件,第一句是當預製滅火裝置相對於防護區或保護對象能力過剩時,不能再同時保護其它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以防分配不均影響滅火。第二句是推薦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用一套預製滅火裝置保護;當預製滅火裝置相對於防護區或保護對象能力不足時,最多不超過四套,並宜同時動作,以免因起動不同步而影響滅火。其中動作回響時間是指從接到起動命令到開始釋放滅火劑的時間間隔,動作回響時間差不大於2s是試驗得出的數據。用6套預製滅火裝置作滅火試驗,噴射時間為20s,其動作回響時間差為(3.5s-2s)=1.5 s,由此得δ=1.5/20 =7.5 %;取30s噴射時間得動作回響時間差Δ= 30×7.5 % = 2.2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