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檢察官的五個級別中最低的一個,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檢察官的等級有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檢查輔助人員。
人員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輔助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民眾監督。 檢察輔助人員享有的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擔任檢察輔助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負責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負責接受控告、訊問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並提起公訴,檢查輔助人員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就是人民檢察院內符合法律條件,經過法定程式選舉或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具體來講,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查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檢察員和檢查輔助人員;分為首席大檢察官、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四等十二級。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於2001年6月30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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