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簡述
《意見》指出,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要堅持問題導向,樹立法治思維,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崗位職責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實職業保障為重點,推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現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資源保障。
《意見》明確,按照職責分工,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同時明確了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可從事的相關輔助工作,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的工作。警務輔助人員要按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意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科學配置併合理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單獨組織實施。同時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意見》要求,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投訴和退出機制,嚴格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解除人事(勞動)關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意見》還要求,各地要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或工作細則,不斷推動警務輔助隊伍正規化建設向更高水平發展。
意見解答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就意見的相關情況,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台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答: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是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發展、緩解警力不足的迫切需要,也是不斷推動警務輔助隊伍正規化建設、充分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的重要舉措,對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嚴峻複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任務艱巨繁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還存在許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期待的地方,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建設相對滯後,特別是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警務輔助人員法律地位不明、職責許可權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規範等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出現濫用職權、違法犯罪等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安部會同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研究制定的意見並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這為進一步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確了要求,必將不斷推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邁向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
問:意見從哪些方面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進行了規範?
答:按照“依法規範、分類管理、責權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則,意見從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方面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力爭到2017年年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基本理順,崗位職責清晰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職業保障規範到位,隊伍素質和形象明顯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務的能力水平明顯提升。
在管理體制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在崗位職責方面,立足現行法律框架,區分警種和部門,明確界定、列舉了文職輔警可以協助開展非執法、不涉密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勤務輔警可以協助開展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以及輔警不得從事的相關工作。在人員招聘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等方式招聘使用,並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在管理監督方面,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並就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監督和退出機製作出規定。在職業保障方面,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問:意見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使用提出哪些嚴格措施和要求?
答:公安部高度重視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多次部署開展清理整頓,不斷規範警務輔助行為,各地也結合實際進行了積極探索。意見總結了各地好的做法,緊緊抓住入口、紀律、責任、清理等關鍵環節,提出了嚴格規範管理使用的措施和要求,具體表現為“四個進一步”:
進一步嚴把入口,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單獨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招聘要統一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社會優秀人才,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進一步嚴明紀律,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嚴格警務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解除勞動關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進一步落實責任,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用人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要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進一步清理規範,將本著積極穩妥、規範管理的原則,部署地方公安機關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摸清底數、區別情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係;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規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規範聘用程式,集中進行管理。
問:意見從哪些方面對保障警務輔助人員權益作了規定?
答:廣大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付出了巨大犧牲。近5年來,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犧牲、2000餘人負傷。意見從工資待遇、職業發展、撫恤優待、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見明確,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待遇,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其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鈎;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意見還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制度、統一著裝和裝備配備要求,以及因公(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因公(工)死亡被批准為烈士後的撫恤優待政策。
問:意見對政府各部門責任具體有哪些要求?
答: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擔負主體責任,公安機關要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承擔政策主管部門責任,聯合制定相關政策,落實相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穩步有序推進。
民政部門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警務輔助人員的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對依法評定為烈士的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等待遇。財政部門要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將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或會同公安機關,科學開展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合理確定薪酬標準,落實社會保障;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組織人民警察招錄工作中,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特別優秀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