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輔助人員

檢察輔助人員,顧名思義,不是檢察官,但屬於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的等級有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其中沒有檢察輔助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 檢察輔助人員屬於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司法辦案職責的辦案人員。

檢察隊伍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9月2日發布《“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指出,要完善檢察隊伍管理體系。推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完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辦法、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各層級各類檢察人員比例。

檢察輔助人員協助檢察官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輔助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民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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