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聲標準

交通噪聲是現代城市中重要的公害。制定機動車輛噪聲標準和噪聲測量方法,以限制和降低機動車輛噪聲和交通噪聲,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

正文

 20年代汽車出現後,車輛噪聲就是嚴重的問題。1954年美國制定載重車的噪聲測量法和噪聲標準,建議噪聲容許值為125宋(約相當 110分貝)。許多國家相繼制定有關標準。195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開始研究這個問題,1960年提出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法草案,經過修改於1964年通過。1979年中國國家標準局頒布《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法與噪聲標準》。
機動車輛噪聲標準一般包括兩個部分:噪聲測量法和用聲壓級表示的噪聲容許標準,有的則只有後者。噪聲測量方法隨車輛的種類、用途、目的而異,但所測數據都應具有可重複性和車輛運行的現實性。採用的方法有最大加速噪聲測量法(圖1)、勻速噪聲測量法、停車噪聲測量法、車內噪聲測量法(圖2)等,而以最大加速噪聲測量法最為常用,中國和其他多數國家均使用這種方法。

機動車輛噪聲的容許標準,因車輛的種類、功率和用途而異。制定這種標準既是為了控制環境噪聲,也是為了促進車輛質量的提高。各國制定的標準有所不同,但都用A聲級,標準日漸嚴格。中國機動車輛噪聲標準見表1,一些國家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歐洲經濟委員會(ECE)以及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的汽車噪聲標準見表2。從表中也可看出噪聲控制標準在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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