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預算周期制度

可將預算編制的起始時間提前到上年度的3月份,為財政部門早編細編預算,提高預算的準確性,保證預算編制的質量提供時間保障。 立法機構對預算的審批時間應提前到預算年度開始之前,以解決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之間所存在的法律空檔問題。 選擇跨年制預算的理由是:把預算年度起始時間定在立法機構審批預算之後,是各國政府預算制度安排的一個通則。

標準預算周期制度的實施

預算編制需要有一定的時間保證,如果編制起點時間安排過晚,編成的預算難免因時間倉促而簡單和粗糙。
1、實行標準周期預算制度的必要性。我國長期以來預算編制時間過短,往往造成上級財政部門被迫代編下級政府預算的現象,因為“人代會”組織法對各級“人代會”召開的時間沒有“自下而上”的規定,全國“人代會”召開前要求報送預算草案,包括地方預算,屆時未舉行“人代會”的地區也要上報預算,而這些地方的預算草案通常未編制完成,為了不影響全國的匯總,省級財政部門往往通過代編下級政府預算並彙編本級預算草案的辦法以應急需。地方“人代會”對預算草案的審核也存在類似的情況。代編的預算草案與下級財政部門自編的預算草案之間會存在較大的差異,從而導致向“人代會”報送的下級預算草案失真。同時,預算審批的時間安排也存在法律空檔,因為我國現行預算年度的起始日期先於“人代會”的審批日期,實際上在立法機關審批預算前預算就已開始執行,違背了預算的法定性。
預算編制時間過短是造成我國預算管理難以實現科學化和精細化的重要因素。隨著財政改革的深入,要求預算分配模式由注重總“盤子”到注重“項目”轉換。我國傳統的預算編制採用“資金切塊、總量控制”的模式,即把預算資金分塊安排到各部門,按總支出規模推算各部門支出上限,實行總量控制。這種只重盤子、不重項目的預算編制辦法,側重預算管理的巨觀方面,對於控制預算的收支總額,以及債務和赤字,有一定的功效,但對預算管理的微觀方面,特別是預算支出的具體項目,則完全忽略了。預算只列示大的支出類別,但每個大類的預算資金究競有哪些用款單位和支出項目,則不得而知,導致了實際工作中預算資金的“多重分配”及“一年預算、預算一年”的局面,使預算編制過程無法套用方案評估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對預算執行結果也難以進行具體的總結分析,特別是按項目進行績效評估,不利於提高預算的績效。對於立法機構而言,由於提交“人代會”審批的預算草案所列示的收支項目過粗,又缺乏充分的明細資料,可能隱藏其中的問題得不到充分揭示,使立法機構難以有效行使審核、評估、監督預算的職能,最終導致立法機構對預算的控制流於形式。因此,必須以預算編制的精細化為突破口,提高預算管理水平。
美國聯邦政府每年向國會報送審批的年度預算及相關材料,有數千頁之多,非常細緻具體。日本政府預算的細化程度也相當高,以愛知縣為例,每年縣政府報送審批的預算有兩本,一本是概要,另一本是具體的預算,在預算及相關資料中,幾乎每個用款單位的每個用款項目都能在其中查到,每個公民都可以查閱,這就使預算執行有嚴格的依據,並接受社會的監督。
2、實行標準周期預算制度的舉措
1)提前預算編制起始時間。可將預算編制的起始時間提前到上年度的3月份,為財政部門早編細編預算,提高預算的準確性,保證預算編制的質量提供時間保障。我國預算編制時間的調整,既要確保預算編制工作的時間需要,又要考慮到測算預算收支指標的時效性,以提前到預算年度開始前10個月左右為宜,即從每年3月份開始編制下年度預算,預算編制時間由目前的5~6個月延長為1年。
2)提前預算審批時間。立法機構對預算的審批時間應提前到預算年度開始之前,以解決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之間所存在的法律空檔問題。可選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將“人代會”召開的時間提前到每年年底,審批下年度預算,現行的預算曆年制不變;二是“人代會”召開的時間不變,把歷年制預算改為跨年制預算。
3)將預算年度由歷年制改為跨年制。選擇跨年制預算的理由是:把預算年度起始時間定在立法機構審批預算之後,是各國政府預算制度安排的一個通則。主張跨年制者有二種具體的建議:一是將起點時間選擇在5~6月份,即,立法審批預算以後,並且部門、單位預算批覆到位的時間;二是將起點時間選擇在2~3月份,與人大會期一致,認為各國議會每年的會期是確定政府預算年度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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