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至縣民政局

樂至縣民政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簡介

根據《中共資陽市委辦公室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資委辦發〔2010〕46號)精神,設立樂至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二)將指導全縣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縣級部門集中開展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職責劃給縣政府辦公室。
(三)將住房保障性工程中的農村“百姓安居工程”建設職責劃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四)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五)增加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有關職責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六)增加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工作職責。
(七)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和社會捐助工作職責。
(八)增加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職責。
(九)增加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職責。
(十)增加臨時救助有關工作職責。
(十一)增加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加戰爭退伍軍人和參加核試驗人員認定工作職責。
(十二)加強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十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十四)增加指導、管理、承辦全縣婚姻登記及相關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
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
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
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
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社會工作股)。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局黨組、機關支部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績效管理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起草民政規範性檔案;負責民政法治宣傳和培訓教育;承擔機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審核;組織協調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縣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負責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協調處理;指導全縣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擬訂地方性優撫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復退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人員的傷殘評定、審核、複查、申報和調升;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辦優撫安置事業經費分配、劃撥和管理;指導優撫醫院、軍乾所、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擁軍優屬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實施辦法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三)救災股(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股、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擬訂救災工作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和安全運轉;承擔災情調查、核實、呈報和統一發布工作;負責中央、省、市和縣級救災及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展,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實施辦法和標準;擬訂全縣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縣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辦法;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宣傳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條例》,推行殯葬改革工作,促進全縣殯葬事業發展,負責指導公墓的管理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收養法》,負責棄嬰、孤兒的收養,兒童抱(送)養的審查、登記頒證工作;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區劃地名工作,組織宣傳貫徹《地名管理條例》,指導全縣地名工作,承辦鄉、鎮、村的設立、撤銷、更名、命名、界線變更及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參與城鎮街、巷、路、幢、門牌號和國道公路沿線鄉、鎮、村名的標誌設定工作;收集整理、拍攝各項地名資料、數據、圖片;負責並參與友鄰縣(市、區)際行政區域的界線和縣內鄉鎮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承辦並參與鄉、鎮、村際邊界線爭議的調處工作,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組織編制並公布樂至縣行政區劃圖等行政區劃信息。
(五)婚姻登記管理股。宣傳貫徹執行《婚姻法》,依法對全縣婚姻登記處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培訓和考核全縣婚姻登記員,承擔全縣婚姻檔案資料信息管理,負責結、離婚登記、撤銷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出具(有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解答婚姻諮詢、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等工作。
(六)政務服務股(民間組織管理與執法監察股)。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縣政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綜合管理民政局所屬行政審批事項,執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相關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做好民政局和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民政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承辦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批和年度檢查工作,並負責對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察,協調主管部門與社會團體之間的管理關係;負責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指導新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縣雙擁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縣的雙擁工作,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雙擁國防宣傳教育;負責雙擁模範縣、模範鄉鎮、先進單位和個人考核、審查、評選、命名表彰和推薦、申報工作;預防和協調、解決軍地矛盾糾紛,密切軍政軍民關係;參與駐樂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承辦全縣雙擁會議和活動,交流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基層組織開展雙擁活動。
四、其他事項
(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縣民政局管理。
(二)其他有關工作由所屬事業單位負責,其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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