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組織領導和協調本縣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查處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2、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統計調查體系和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統計局的統計體制改革方案;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地方統計標準。
3、組織指導全縣統計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性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查各鄉(鎮、場)、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組織指導各鄉(鎮、場)、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負責全縣統計報表管理工作。
4、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完成國家統一布置的人口、農業、經濟普查工作。全面完成農村住戶、貧困監測、農產量、投入產出、企業調查、人口抽樣等調查工作。
5、收集、匯總、整理、提供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等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諮詢建議。
6、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和編印全縣性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指導、協調全縣經濟統計信息諮詢工作。
7、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組織指導各鄉(鎮、場)統計站、流坑管理局的資料庫網路建設。
8、組織管理全縣統計業務培訓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稱評聘,繼續教育工作;組織管理全縣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9、積極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