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舊時政府對食鹽所採取的壟斷政策。後世把鹽稅併入鹽價徵收也稱榷鹽。
歷史發展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曾經實行過鹽鐵國營的政策,使齊國趨於富強。漢代初期,政府對煮鹽採取放任政策,於是貴族富豪壟斷鹽經營,不向國家納稅或納很少的稅,造成了“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漢書》四)。這種情況不僅加劇了統治階級同人民的矛盾,而且也加深丁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漢武帝在元狩三年(前120)任孔僅和東郭鹹陽領管鹽鐵事。在產鹽的地方,設定鹽官,同時規定,私自煮鹽要受到很重的刑罰,並沒收其器物。這樣,使經營鹽的厚利全部歸入了漢政府的國庫,充實了財政收入。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任“搜粟都尉領大司農”,繼續推行這一國有政策。唐初,官民共採鹽,不徵稅。開元六年(718)開始征鹽稅,但取稅極輕。肅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鹽鐵鑄錢使,開始改變鹽稅制度。規定:在產鹽地區,設定監院機構,遊民和舊鹽戶製鹽要立籍,叫做亭戶,免其徭役。但所產之鹽全部都得賣給官府,實行官收官賣的辦法。不準私賣,官府把從鹽民手裡收來的鹽,按每斗加時價100錢出賣,計一斗鹽賣價110錢。自此開始了唐代的鹽專賣制度。寶應六年(761)劉晏為度支鹽鐵使,對以上專賣制度又進行了改革。在既能保證國家收入,又不致加重人民負擔的原則下,實行了專賣與徵稅兼用的制度。其具體作法,是把原來的官運官銷制改為就場專賣制,即亭戶所生產的食鹽,由鹽官統一收購,不許私自賣給商人;鹽官所收的鹽,就在鹽場轉賣給鹽商,食鹽的流通稅包括在鹽價之中,商人繳納鹽款後,可以自由運銷,不受限制。這就是:民制、官收、商運、商銷。官府控制了食鹽的貨源,掌握了批發環節,大商人也無法從中興風作浪。同時,他還請求皇帝下令,禁止各地方徵收鹽車船的過境稅,以免增加運鹽成本。劉晏還曾採用以絹代錢的辦法,有意提高絹對鹽的比價,鼓勵商人納絹,既解決了軍用物資,又推銷了食鹽及轉購的麻煩。劉晏罷政後,朝廷為了搜刮錢財,鹽法愈搞愈亂,除官加鹽價外,鹽商也任意抬價,甚至增價一藉以上。鹽價愈高,鹽利愈大,走私漏稅的現象就更嚴重。官府為了壟斷鹽利,下令禁止私賣,並採用了很嚴峻的刑法,但商賈為了求利,仍然偷著私賣。禁絕私鹽的辦法沒有完全得到實行。宋代的鹽法,官賣或商賣經常變化。如果是商賣,則由商人運銷,官府對鹽課徵稅收;如由官賣,則由官運官銷,此種官賣的鹽,叫官鹽。官鹽的運輸,陸運要征民差,船運則損耗大,加以運輔官吏從中舞弊,竊鹽加雜,質次價高,私販充斥,官課轉高。仁宗(1023~1063)末年採納范樣的建議,變行“鈔法”,把官鹽又改為商運商銷。具體辦法是:令商人交錢買鈔(即購鹽證),憑鈔到產地領鹽,由商人自由運賣。這是中國“票鹽法”的開始。明清兩代也沿用此法。對經濟的影響
鹽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禁榷商品,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種商品需求缺乏彈性,供給容易形成壟斷。通過對宋代榷鹽制度的研究,我們發現,一方面,在市場化還十分不發達的社會經濟中,國家對全部鹽產品進行收購,並利用行政力量建立起一個巨大的官營行銷網路。從而降低了鹽產品商品交易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利於銷售量的擴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產品的商品化;另一方面,這種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場運行的經營機制,既排斥了商人及其自由競爭,又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存在著效率低,抑制市場發育的弊端,其結果抑制了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