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榆林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是榆林市人民政府的一份公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榆林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榆政發〔2011〕6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榆林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榆林中心城區城鄉規劃的指導協調和統一管理,建立科學、民主、公平、公正的城鄉規劃決策機制,確保城鄉規劃依法、規範、有序實施,根據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榆林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委會”)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導、協調、研究、檢查和落實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條 規委會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化城鄉規劃管理,實行“陽光”政務,切實提高城鄉規劃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維護公眾利益,促進全市城鄉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規委會的主要職能:
(一)協調處理全市城鄉規劃全局性、長遠性、跨區域性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論證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年度建設計畫)、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各類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總體規劃。
(三)研究論證重大的概念規劃、重要地區(城市核心、城市門戶、主要道路等區域)及地標性建築的城市設計。
(四)審查建設項目規劃建築方案:
1、中心城區400平方公里規劃用地範圍內道路紅線40米以上道路兩側的大型建築;
2、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單體建築和5萬平方米以上小區的建築設計方案。
(五)審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方案:
城區主幹路及重要區域道路橋樑的設計檔案;大型公共廣場、體育場、會展中心、車站等設計方案。
(六)審查城市重點地段景觀環境工程設計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綠地、公園、雕塑、小品等。
(七)審查城市對外交通及高壓線、輸油輸氣管線等重大基礎設施通道、樞紐地區的空間管制
(八)審議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定。
(九)經市政府確定需要提交規委會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二章 機 構

第五條 規委會由市政府領導和市直有關部門領導組成。規劃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城鄉規劃的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建規局、住建局、發改委、公安局、綜合執法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局、交通局、水務局、林業局、環保局、統計局、文廣局、外事旅遊局、雙創辦、發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電信公司、榆林高新區管委會、榆陽區、橫山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規委會下設辦公室和督查辦,設在市建規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建規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建規局總規劃師兼任,督查辦主任由市建規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委會各項章程、工作規則和有關檔案資料的起草工作。
(二)負責處理規委會及其專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包括委員的聯繫、專家組的設立等。
(三)協調規委會及其專家委員會各項審查(評議)會議的組織與會務工作以及會議檔案管理。
(四)負責各類申請議題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五)規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規委會設立專家組,為研究論證重大問題進行前置性論證和評議,提供技術諮詢和評議意見。專家委員會人選由規委會辦公室根據具體評議事項從專家組中選定,隨機抽取。專家組由規劃、建築、工程、景觀、交通等領域的資深專家組成。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八條 規委會建立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專題會議(以下簡稱專題會議)和辦公室主任會議(以下簡稱辦公會議)三級會議制度。
第九條 全委會由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一般為每半年召開一次,參會委員的數量應不少於市規委會全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專題會議由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按照會議議題通知有關委員和相關部門、單位及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辦公會議由規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按照會議議題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四章 委 員

第十二條 規委會委員因換屆、調任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原單位新任領導成為規委會委員。
第十三條 規委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市規委會會議並有表決權;
2、對市規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並就有關議題提交規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規委會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承擔規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任務;
2、遵守規委會工作規則,支持規委會工作;
3、督促本部門執行規委會的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需要修改時,須經全委會審議,並獲參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自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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