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管制

空間管制作為一種有效而適宜的資源配置調節方式,日益成為區域規劃尤其是城鎮體系規劃的重要內容。通過劃定區域內不同建設發展特性的類型區,制定其分區開發標準和控制引導措施,可協調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分為政策性分區和建設性分區:政策性分區指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生態環境與產業、交通發展的要求,結合行政區划進行次區域政策分區,不同政策分區實施不同的管制對策,實施不同的控制和引導要求。建設性分區為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和已建區。

禁建區

即禁止建設區域,一般在規劃中為了起到保護、安全、景觀等目的,實施的一種規劃手段。禁止建設區原則上禁止任何建設活動,其中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嚴禁進行村鎮建設、採礦、挖土挖沙等一切非農活動;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停止一切農業生產活動,退耕還林,嚴格禁止與水源保護無關的任何建設活動;泉域地下水重點滲漏區內,以發展綠化種植和生態農業為主,禁止新建與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除必須的保護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任何工程設施。

限建區

指生態重點保護地區、根據生態、安全、資源環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區。城市建設用地需要儘量避讓,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應做出相應的生態評價,提出補償措施。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響安全、破壞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式嚴格。包括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地下水防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非核心區、文物地下埋藏區、機場噪聲控制區、市政走廊預留和道路紅線外控制區、生態保護區、採空區外圍、地質災害低易發區、行洪河道外圍一定範圍等。

適建區

指已經劃定為城市建設發展用地的範圍,需要合理確定開發模式和開發強度。

建成區

“城市建成區”的簡稱,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城市建成區範圍的劃定,要考慮自然地形、地貌、基層行政單位的管理界線等因素,以及城市各項用地的完整性,並儘可能與人口統計的地域範圍相一致。城市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儘管未同市區聯成一片,但同市區的聯繫十分密切,已成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視作城市建成區。城市建成區在單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鎮有不同的反映。在單核心城市,建成區是一個實際開發建設起來的集中連片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以及分散的若干個已經成片開發建設起來,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對一城多鎮來說,建成區就由幾個連片開發建設起來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所組成。劃分城市建成區可以反映一定時間階段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形態和實際使用情況,為分析研究用地現狀,合理利用建成區的土地和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用地提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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