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縣長嶺鄉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瀋陽黃金學院採礦專業學習,畢業後分配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工作,歷任班長、技術員、副區長、區長、科長;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副礦長;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礦長(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亞蒙拉沙大學進修學習);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經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銅陵市委常委,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16期中青班學習);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銅陵市委副書記,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書記;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中青班學習;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參加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淮南市委書記;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安徽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2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安徽省副省長楊振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6月1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安徽省副省長楊振超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6年6月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楊振超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6年6月8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由淮南市選出的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楊振超因涉嫌嚴重違紀提出辭職,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楊振超的代表資格終止。
開除黨籍
2016年7月2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楊振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振超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楊振超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振超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安徽省原副省長楊振超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1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振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振超先後利用擔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獲取土地使用權、調整規劃以及為相關個人職務提拔、調整等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6年,楊振超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8085.2900萬元;2008年至2013年,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授意、安排他人以虛列開支、虛假髮票等方式報銷其個人及家庭費用,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115.5582萬元;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土地管理法》《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擅自決定引進招商項目,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發放設備及產品銷售補貼、採購LED燈具,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9.1508億元。綜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楊振超的刑事責任,對楊振超依法數罪併罰。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振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振超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判。
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楊振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振超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污犯罪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084.774163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人民幣115.558153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振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鑒於楊振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