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定人才引進的政策。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推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和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認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解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規劃、結構,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用人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參與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實施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督促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參與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和縣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巨觀調整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
(七)研究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統一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實施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高層次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選拔評選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緊缺專業人才的引進招聘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赴國(境)外培訓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和聘請外國專家需求計畫;負責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事業企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全縣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和企業軍轉幹部的服務工作;編制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畫。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和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管理全縣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有關獎懲與申訴控告工作;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負責政策性就業安置和勞動力調配工作;參與評定縣級和推薦市級、省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十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發展規劃、工作規範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協調、指導全縣各鎮(街道)及其他部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各鎮(街道辦)基層平台建設;負責社保卡的掛失、辦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