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受理權

案件不受理權 案件不受理權: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起訴,不予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起訴 (1)原告不是與本案由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2)依法應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爭議,(3)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4)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5)法律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起訴。(1)原告不是與本案由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案件不受理權: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起訴,不予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起訴(1)原告不是與本案由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沒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依法應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爭議,(3)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4)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5)法律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起訴。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的,可以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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