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新增的職責
1.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2.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3.指導監督管理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株洲”創建工作。
(三)管理市勞動教養管理所;指導監督管理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和公證工作;負責全市仲裁機構登記申報工作;管理市公證處。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八)指導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
(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和警務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一)指導市法學會秘書處、律師協會、司法鑑定協會、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及安置幫教志願者協會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文書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綜合性檔案材料、新聞報導、保密、信訪、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統計、對外聯絡等工作;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市司法行政調研工作;承擔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務公開和信息網路建設的工作。
(二)政治部(加掛警務部牌子)
承擔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幹部檔案管理及統計、計畫生育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承擔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的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工作;承擔指導直屬單位退休幹部管理的工作。
政治部下設人事警務科、教育培訓科2個正科級機構,承擔其日常工作。
(三)計畫財務裝備科
承擔編制國家和省市撥付的司法行政經費的預、決算並對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的工作;承擔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和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承擔司法行政各項專項補助資金的計畫分配工作;承擔對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核算與管理、行政後勤、對外接待、安全保衛、國有資產管理、內部綜合治理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實施細則;承擔審查、清理和編纂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工作;承擔組織法律政策理論調研的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和執法狀況考核評議的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內的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合法性審查的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聽證與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工作;承擔受理和審核局機關國家賠償案件的工作;協助承擔仲裁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局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登記審核工作;承擔組織全市法律服務市場的稽查工作。
(五)法制宣傳科(加掛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市和“法治株洲”創建規劃;承擔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參與指導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指導法制新聞宣傳的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
擬訂全市公證律師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承擔指導公證處和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及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工作;承擔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的審核和報批的工作;承擔組織對公證律師機構及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行政處罰和教育培訓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律師、公證員職稱評審的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全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的工作。
(七)基層工作管理科
承擔指導全市司法所建設的工作;承擔指導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參與組織和指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核准登記和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審查、教育培訓、年度考核的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的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承擔指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
(八)勞動教養工作管理科
承擔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工作;掌握勞教工作動態,協調處理場所突發事件;承擔指導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習藝勞動、生活衛生防疫和警戒工作;承擔指導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承擔勞教人員提前、延長或減少勞動教養期限的審批和報批工作;承擔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的報批工作;承擔指導勞教所生產、基建、槍枝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擔對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九)社區矯正管理科
擬訂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承擔指導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承擔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承擔指導社區矯正社團組織的工作;承擔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指導全市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十)司法鑑定管理科
擬訂全市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承擔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審核登記、變更、異動、註銷等工作;協助相關部門承擔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鑑定質量管理評估的工作;承擔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司法鑑定人職業教育和職稱評審工作;承擔指導市司法鑑定協會的工作。
(十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科
承擔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協助承擔國家司法考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工作;組織承辦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承擔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報批工作;承擔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專項編制為58名(含勞動教養政法專項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部主任1名(高配副處級),科長(主任)1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政治部所屬人事警務科科長1名、教育培訓科科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科長(副主任)14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在局機關專項編制及領導職數總額內。
其他事項
(一)撤銷市司法考試管理中心,其主要職責劃入到市司法局內設的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科。
(二)調整後,市司法局領導和管理的單位有:
1.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副處級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15名。
2.市公證處,副處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5名。
3.市律師協會秘書處,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名。
4.市法律援助中心,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高配副處級),核定編制8名。
5.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名。
6.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中心,機構級別未定,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