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意義
學生自我安全保護能力有限,安全隱患難以根除,尤其是複雜的社會治安狀況給教育教學的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學校和學生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的穩定。開展校方責任保險,對於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事故,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保險對象
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教育機構,包括中國小、幼稚園及高等院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學生在校活動中或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學校活動包括體育課、實驗課、課間操、課外活動、春遊等)過程中,因學校非主觀過失導致註冊學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學校所在地市的衛生、安全標準;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遇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採取必要措施;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
(九)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阻止;
(十)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十一)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擅離崗位,不履行職責,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或職業道德;
(十二)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
(十三)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
(十四)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責任免除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重大過失、違法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六)註冊學生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教育管理並無不當;
(七)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註冊學生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
(九)註冊學生突發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採取措施,未延誤治療;
(十)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非職務行為;
(十一)被保險人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2、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手機、電腦及其它電子產品的丟失和損壞;
(二)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檔案、賬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三)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契約責任,但無契約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精神損害賠償;
(七)間接損失;
(八)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3、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費用金額
保險費:每人每年人民幣5元;
保險金額:每人每年人身傷害賠償金額人民幣30萬元;
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150萬元;
每所學校每年累計賠償限額450萬元。
其他說明
1、保險費按照誰辦學,誰支付的原則承擔。公辦學校可由學校預算內外資金統籌解決,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向政府申請專項資金解決,也可以採取學校擠一點,社會各界捐助一點,從勤工儉學收入中拿一點的辦法,多渠道、多方面予以解決。民辦學校自籌解決。無論何種形式絕不允許向學生收取費用。
2、因地區及各家保險公司條款有所區別,以上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