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5號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四屆一五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長 王榮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重點條款:
第十三條學校位於交通事故易發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學校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在接送學生時,校車應當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和保障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校車駕駛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良好駕駛記錄。
第三十三條除下列情形外,在7時至18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一)法定節假日;(二)市教育部門作出防疫、安全防範等安排;(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留校或者入校的,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教育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政府舉辦的學校和經政府批准的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應當購買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經費由市、區財政承擔。
實施細則正文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管理條例2010年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並主要用於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學生監護人可以自願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採用現代科技防範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範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學校網路安全、學校治安防範、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諮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台帳,並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註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學校註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註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註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於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註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並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繫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採取合理的親職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牆,發現對學校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定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誌、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定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髮廊、酒吧、網咖、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築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範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圍欄,並及時整改。對於難以判斷的建築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託建築質量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築物、場地維修竣工後,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築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並分類歸檔保存。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築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定規範的學校道路交通標誌、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誌。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腳踏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築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定安全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範圍經營。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國小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範學生乘車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b]
第三十八條
對國小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係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癒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並送達學生監護人。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鑑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鑑定,經鑑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並將其納入課程計畫,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並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註冊安全主任核准並報校長批准後實施。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籤字並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國小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餘時段。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一)採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定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一)註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註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定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情況報告
報告人
2007年1月18日在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 林源昌
報告內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向人大常委會作關於檢查《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請予審議。
為了進一步推進《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落實,督促政府依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長效機制,促進平安和諧校園和和諧深圳建設,並為全面正確實施《監督法》探索經驗。市人大常委會第27次主任會議決定,2006年12月,對市直和六個區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制定了“關於《條例》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編印了《條例》執法檢查手冊,發放了萬份問卷,進行了執法前的調研,摸準檢查重點。在此基礎上,常務副主任莊禮祥同志親自召開了執法檢查動員大會,組織參檢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了7個執法檢查組,分別由主任會議成員擔任組長,率領40多名市人大代表於12月13日至22日期間進行了每組為期兩天半的執法檢查。各執法檢查組分別聽取了市、區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關於《條例》實施情況的匯報;實地視察了20所中國小、幼稚園;召開了7場有學生、家長、老師和社會各界人士(共110多人)參加的座談會,並分別向市、區政府反饋了執法檢查意見。這是市人大常委會在《監督法》頒布後,嚴格按照監督法的要求第一次組織的執法檢查,也是市人大成立以來規模最大、力度最強、程式最規範的一次執法檢查,社會各界反映很好。整個檢查工作得到了市、區兩級政府和區人大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達到了預期效果。
一、實施《條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條例》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以來,受到學校、學生和家長的普遍歡迎,國家、省有關部門都給予了較高評價。我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大了學校安全管理的力度,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局良好,初見成效。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全市沒有發生學生重大傷亡事故,學校安全工作和安全環境有了大的改善。
(一)領導重視,指導有力,為《實施》條例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市區兩級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學校和學生安全工作,把實施《條例》作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件大事來抓,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大事來抓,始終把學校和學生安全工作擺在重要的議事日程。為淨化校園及周邊環境,確保學生安全,鴻忠、宗衡等市主要領導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摸清我市學校周邊治安狀況,制定和落實整治方案。宗衡同志親自拍板財政為公辦、民辦學校責任險“買單”,市區財政共出資513萬元為103萬學生購買了校方責任險。意珍、李鋒、銳鋒、小培等同志分別率有關部門深入到六個區14所學校檢查安全隱患,現場辦公,解決關係學生安全的27處“老大難”問題。小培同志還主持召開了學校安全整治工作會議,部署專項整治工作。2005年市區財政安排了5400多萬元用於學校安全隱患的整治。各區政府也認真學習貫徹《條例》,努力做到“六個到位”(即安全第一,認識到位;健全組織,領導到位;加強學習,宣傳到位;明確目標,責任到位;建章立規,制度到位;積極創新,措施到位),有力地指導和保障了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法履職,紮實工作,促進條例不斷落實到位。
《條例》頒布後,政府各職能部門認真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在抓落實方面體現了高度負責的精神,措施實在,工作紮實。富有創意,亮點不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積極發揮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健全校園安全管理機制,完善學校安全設施,確保校園平安;財政部門以“安全優先”的理念,優先安排學校安全工作所需資金,逐年加大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公安部門重視學校和學生安全工作,積極排查整治學校周邊的交通、消防隱患,嚴厲打擊危害校園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工商、城管、衛生、文化等部門加大了對校園周邊流動攤販、食品安全、網咖和遊戲廳的管理力度。規劃、國土、建設、環保、人事等職能部門也都各司其職,確保學校和學生安全。各部門的工作得到社會和民眾的普遍認可,據萬份問卷調查顯示,對政府部門工作滿意(包括基本滿意)的評價在95%以上。
(三)加強協作,創新機制,初步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條例》涉及面廣,承接點多,部門之間是否無縫銜接,良性互動,對《條例》的貫徹落實關係很大。市政府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重視協作機制的建設,建立了由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機制、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度。各區也都成立了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協作機制,成立了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等機構,確保學校和學生重大安全的協作管理。同時還注重製度上的創新,初步形成一些有深圳特色的校園安全管理機制。例如在全市範圍內全面推行聘請法制副校長和“一校一警”制度、羅湖區校園安全預警機制、寶安區學校安全等級分級管理機制等等。這些機制的形成與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學校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學校安全工作正逐步制度化、規範化。
(四)突出重點,專項整治,較好營造校園平安和諧環境。
《條例》實施以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圍繞《條例》開展了一系列維護學校安全的專項整治工作。近年來,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兩次大規模的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專項行動;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全面排查和整治學校安全隱患行動;開展了校車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和清理無證辦學專項整治行動。各區也都按照《條例》的要求,開展了諸如學校建築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校車專項整治行動、民辦學校幼稚園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校園周邊網咖和遊戲廳專項整治行動、校園周邊地質災害隱患專項治理行動等專項整治工作。這些專項整治,集中解決了一個時期、一定範圍突出問題,使校園安全及周邊安全環境得到較好的淨化,民眾和社會普遍表示滿意。據調查數據顯示,學校、學生、教師、家長對校園安全滿意的評價為97%;對校園周邊安全環境滿意的評價為89%。
二、《條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這次執法檢查,我們既看到《條例》實施後取得的實實在在的成效,但也發現在《條例》的貫徹執行過程中存在和遇到一些問題和困難,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條例》的規定有的未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
《條例》第7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配備註冊安全主任,具體負責學校安全工作,並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隊伍”。但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全市大部分學校還沒有按照《條例》的要求配備註冊安全主任。
(二)《條例》要求的相關配套措施未及時出台。
按照《條例》第17條、21條、44條,58條等的規定,相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制度和配套措施。但從檢查的情況來看,至今為止,僅出台了《深圳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民辦教育管理若干規定》2個配套制度,致使在實際運作中,由於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程,碰到一些問題,如非教育教學時段留校學生的安全管理問題等,難以有效處理。有的職能部門對貫徹《條例》的責任感、主動性有差距。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學校安全保險責任體系還不夠完善。
《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市、區財政按《條例》第50條要求為學校購買了“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對學校安全工作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從檢查中發現,校方責任險不能解決學生傷害的所有問題。據保險公司統計,2006年接到報案1472起,其中校內發生的1415起,校外發生的57起,經確認不屬於校方責任險的46起。由於險種單一、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責任難以界定等原因,使得學生傷害與學校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
另外,如何界定校方責任問題,反映比較突出,政府應加以認真研究。
(四)校園周邊安全形勢還不容樂觀。
《條例》頒布實施後,公安、文化、衛生、環保、工商、城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大了執法力度,校園周邊環境得到較大的改善,但安全形勢還不容樂觀。校園周邊的治安、交通隱患有的還比較突出,黑網咖、黑攤檔、亂擺賣現象時有回潮,學校周邊的交通標識和交通設施的設定尚不完善,這些問題都必須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此外,在執法檢查中還發現,一些學校不能正確處理好素質教育和安全管理的關係,患上“安全過敏症”,因怕承擔安全責任而不敢大膽開展素質教育,特別是體育教育,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素質教育活動被取消,這一現象也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三、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的主要建議
執法檢查既是對法規實施情況進行一次驗收,也是對法規本身的一次檢討,有針對性地推進幾個全局性、緊迫性問題的解決,達到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條例》,這是本次執法檢查的主旨。
(一)要繼續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切實提升導向指引的水平。
學校安全直接關係到1400所學校100多萬學生和100多萬個家庭,600多萬人的切身利益,是構成和諧社會最基礎、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貫徹執行好《條例》對於建立和諧家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應從這個高度抓好《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
《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來宣傳《條例》,但宣傳教育工作的任務仍艱巨繁重。據萬份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對《條例》不了解的老師占4.3%、家長和學生分別占22.8%。參加執法檢查座談會中,有的家長及學生也不太了解,甚至不知道有該《條例》,這說明在宣傳的廣度、深度和力度上還有文章可做。一是要在廣度上下功夫,要用喜聞樂見和更普及的方式讓《條例》宣傳上課堂、進家庭、入社區,切實解決在學校安全工作上的各種片面認識;二是要在深度上下功夫,要把握好輿論導向,要多做正面宣傳、典型宣傳和主題宣傳,切實營造人人關注學校安全、支持學校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的社會氛圍和社會責任感,真正使《條例》成為構建“安全和諧學校”的法律武器;三是要在制度上下功夫,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更加積極主動地把《條例》學習好、執行好、落實好。
(二)要繼續加大協調作戰的力度,切實提升綜合治理的水平。
執行《條例》是一項整體性、全局性工作,決不僅僅是某個部門或某些人的工作。從執法檢查的情況來看,涉及到部門自身的職責執行得比較好,但涉及到跨領域、跨區域、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就顯得欠缺些。一些問題之所以“回潮”或“死灰復燃”,這與整體協調機制不健全,綜合治理手段不完善有直接關係。政府應以這次執法檢查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市區教育部門安全管理機制建設,發揮教育主管部門在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進一步研究探索和完善《條例》實施的協調機制,在綜合治理和整體磨合方面力爭有新的招數,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
(三)要繼續加大配套工作的力度,切實提升制度建設的水平。
《條例》的實踐證明,一部法規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操作細則,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效力。政府要依據《條例》的精神,抓緊出台有關配套實施細則,如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調解制度、學校註冊安全主任管理、校方責任險管理、中國小在非教育教學時間內留校或入校管理、寄宿制學校學生安全管理等細則,確保《條例》覆蓋到位、運作到位、落實到位。
同時,對《條例》的個別條款應與時俱進地研究修改或完善。如《條例》中第11條,“學校區域以及學校周邊區域的山體、水源對學校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規劃、國土或水務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定期測評……”。根據國務院2003年11月394令規定,目前該項工作已明確屬於國土部門職責,規劃部門不再負有這方面的責任。又如在執法檢查中提出的涉及編制、經費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立法部門要通過充分論證,成熟時啟動法規修改程式,對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要繼續加大解決問題的力度,切實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檢查的要義在於解決問題。當前存在的一些事關學校安全大計的問題,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並加以認真研究解決。
1、關於學校註冊安全主任的問題。設定註冊安全主任的目的,是為了加大學校安全工作的力度,從制度上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在《條例》四審通過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對此條款沒有異議。省人大在批准《條例》時,同意了這一條款的設定。在執法檢查時,學校、學生和家長都反映設定安全主任很有必要。從設定安全主任的學校經驗也證明有成效。政府要協調相關部門認真進行研究,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
2、關於非教育教學時間學生安全管理問題。《條例》第33條規定“在七時至十八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入校”。設定此條款的初衷,主要是考慮深圳的實際情況,在這個時段,將學生的安全交給學校管理,家長和社會比較放心。但這無疑增加了學校和老師的工作負擔,學校老師工作時間每天比正常工作時間多出3個小時。長此以往,將不利於教師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政府應採取妥善措施,合情合理、實事求是的解決這一問題。
3、關於完善學生人身傷害保險機制問題。在這次執法檢查中,廣大家長和學校都呼籲給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建議政府對此進行研究,更好地完善學生人身傷害保險體系。
4、關於整治部分學校周邊安全隱患的問題。一是鹽田區林園國小搬遷問題;二是彩田學校、行知學校周邊加油站搬遷問題;三是深圳中學出口門店和東門布匹市場的交通和消除隱患問題等,建議政府抓緊研究和落實有關方案。此外,對存在的學校危房問題要加快研究解決。對涉黑勢力對校園滲透、校園暴力、未成年人濫用處方藥物成癮(如聯邦止咳露)等潛在隱患,也應引起足夠重視和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