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
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
教體藝〔20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決定在全國各中國小校中推行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
當前,校園傷害事故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學校教育中面臨的學生意外傷害風險對學校教育教學的影響日趨嚴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務十分艱巨。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險工具處理學校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有利於防範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解除學校、家長的後顧之憂,有利於推動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有利於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有利於保障廣大在校學生的權益,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減輕學校辦學負擔,維護校園和諧穩定,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1.投保範圍。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2.責任範圍。校方責任保險基本範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體可參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事故責任類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3.賠償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項目,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校方責任保險賠償範圍。
4.經費保障。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的精神,制定相關辦法。
5.責任限額。各地要統籌考慮學校經濟負擔能力、責任範圍、賠償範圍、保費水平等因素,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責任限額。
三、共同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工作,依據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制訂本行政區域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政策和辦法。可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特點、本行政區域的網點覆蓋情況、服務能力、保障條件和本地區的財政能力,經濟發展狀況,通過招標等形式合理選擇承保機構實施統一投保。經營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具有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校方責任保險條款,具有完備的分支機構或網點,具備完善的服務水平、雄厚的技術實力、良好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
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協調與合作,建立數據共享、信息互報和定期溝通的制度,合力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儘快促使全國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含特殊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全面實現應保盡保。
保險監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風險,不斷完善校園傷害事故保險產品體系,根據校方的需求提供更加豐富和差異化的產品。要加強對經營校方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查處不依法及時理賠的保險公司。充分利用保險的經濟槓桿作用獎優罰劣,利用保險公司和中介服務公司提供專業服務,督促學校科學評估校園運動安全風險、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齊安全設施、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最大程度促進和保障校園運動安全體系的建設。
保險公司應根據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障及賠償要求、當地學校風險狀況,設計差異化費率體系和責任範圍,為學校提供合理的保險產品;要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提供針對校方風險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跟蹤管理;要提高服務水平,本著“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探索建立學生醫療救治綠色通道、校方責任保險糾紛的協調解決等機制,及時迅速處理校方責任險理賠工作,為學校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
學校要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保險公司要在學校配合下做好風險評估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公眾媒體,採取多種形式,主動宣傳開展校方責任保險的重大意義,提升學校對責任保險的認知度,增強其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努力營造安全教育與責任保險相結合的良好氛圍,促進學校建立與健全風險管理服務體系。
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保監會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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