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明達爾制

印度的一種土地制度。即政府通過中間人柴明達爾向農民徵收田賦的制度。莫臥兒王朝、英國殖民者曾在孟加拉、貝拿勒斯等地區實行過這種制度。20世紀50年代末,被印度政府廢除。

正文

“柴明達爾”(Zamindar)一詞原是波斯文的複合字,Zamin指土地,dar指持有者,合起來意為“土地持有者”。
莫臥兒時期的柴明達爾制 14世紀印度史籍里開始使用柴明達爾這個詞時,主要指邊遠地區的土著部落酋長或印度教王公;從莫臥兒時期的阿克巴開始,越來越多地指國家的田賦徵收人;17世紀主要指田賦徵收人。他們分布全國各地,作為政府和農民之間的中間人向村社或農民徵收田賦。其中孟加拉最為典型。柴明達爾徵收田賦的稅區,類似封建領主的領地(以下稱領地)。柴明達爾領地大小不一。大中柴明達爾在居住村都有自有地,在居住村以外只有徵收田賦權。小柴明達爾往往是村社(或村莊)的頭人,直接占有和使用土地。他們既是村一級的田賦徵收人,又是納賦者。從總體上講,柴明達爾對其領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一定數量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柴明達爾的主要職責是替國家徵收其領地的田賦,按時上交政府。政府為了使柴明達爾交足田賦,允許他們在領地內享有行政權、司法和軍事權力。他們為國家徵稅,國家付給一定的報酬,通常表現為對領地擁有固定地產值分額的權利,約占田賦承包額的1/10~1/4。這種與土地有關的權利可以繼承、轉讓和出賣。
英國統治下的柴明達爾 176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掌握孟加拉的財政管理權。曾一度企圖拋棄當地的柴明達爾,短期拍賣田賦徵收權。但由於賦額過高,無人敢於承擔,未能實行。1786年英國殖民當局為了穩定田賦收入,培植殖民統治的社會支柱,決定在孟加拉、比哈爾和奧里薩實行以確定土地所有者及其應交田賦數額為主要內容的永久性土地整理,其對象是柴明達爾。1789~1790年,英國殖民當局完成對三省的土地整理,並核定1790~1791年度三省田賦總額為2680萬盧比(合 268萬英鎊)。1793年 3月22日,印度總督C.康沃利斯發表文告,宣布:在孟加拉、奧里薩、比哈爾實行固定柴明達爾制。承認柴明達爾為世襲的土地占有者,規定柴明達爾繳納的田賦數額固定不變。實際上,剝奪了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權。
1795年,固定柴明達爾制擴大到貝拿勒。1802~1805年,進一步擴大到馬德拉斯省的北部(今安德拉邦北部)。當時沒有實行永久性土地整理的其他柴明達爾制地區,後來實行定期修訂田賦額的臨時性柴明達爾制。
經過柴明達爾制土地整理,在政府和農民之間大大發展了中間人轉租制度,即帕特尼制度。柴明達爾由從前的包稅人變為包稅地主,他們不僅擁有對農民的統治權,而且擁有不斷向農民增收地租權。隨著生產的發展和荒地的開墾,柴明達爾所得的地租越來越多。據統計,印巴分治前的孟加拉和北方邦,佃農交給柴明達爾的地租和柴明達爾交給政府的田賦為23∶1。由於柴明達爾在政治、經濟上從英國殖民主義者那裡得到好處,所以他們效忠英國,成了英國殖民統治的社會支柱。
柴明達爾制就是以東印度公司為國家、以田賦徵收人為地主、以耕者為佃農的租佃制。
在印度培植的柴明達爾地主完全是個腐朽的、寄生的封建統治階級。他們只熱衷於剝削農民,對農業生產毫不關心。印度獨立前夕,他們占有全國耕地的一半左右,成為印度最大的封建勢力。1947年8月,印度國民大會黨接管全國政權後,決定廢除柴明達爾制度。政府用補償金的辦法取消柴明達爾在自有地以外的徵收權,徵用他們的多餘土地,但允許他們以“自營”名義保留大量耕地,繼續成為農村的統治者。到20世紀50年代末,基本上廢除柴明達爾制度(見印度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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