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水利管理行政法規;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實施計畫;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水利建設和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2、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訂全市和跨縣(郊)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上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3、擬訂節約用水規劃和具體措施,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4、按照國家、自治區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5、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縣(郊)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6、擬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管理和安排使用水利資金和資產;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管理及多種經營工作。
7、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8、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9、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歸口管理全市水利工程、水利綜合經營;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管。
10、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農村飲水工作。
11、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費的徵收使用制度。
12、負責全市水利系統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管理全市水利系統的隊伍建設。
13、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工作,對市內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配合建設部門做好城市排澇工作。
14、負責全市水能資源和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管理;提出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建議;負責地方電力農村水電工程歸口管理;負責地方電力農村水電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技術審批、審查或審核工作;負責地方電力農村水電建設與生產行業管理。
15、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所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
一、 審批事項(17項)
1、建設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審批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3、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審批
4、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5、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採礦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6、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審批
7、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等活動審批(在通航河道的事項由市水利局會同市航運管理處;涉及采砂、開採地下資源等活動由市水利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
8、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的審批
9、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審批
10、縣、城區水利工程設計審批
11、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12、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13、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14、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15、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16、在地表水滿足供水需要地區啟用已開採的地下水源的審批。
17、改變水庫用途審批
二、 審查同意事項(4項)
1、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查同意
2、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
3、因城市建設需要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窪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審查同意
4、庫區、護堤、護岸林木砍伐審查同志
三、 核發事項(1項)
1、取水許可證核發
四、 驗收事項(2項)
1、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等建設項目防洪工程設施驗收
2、在堤防上新建建築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宣傳、文秘、行政、檔案、保密、信訪、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後勤、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承辦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教育管理工作;組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職工業務、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計畫財務科
草擬全市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負責全市水利年度計畫的編制申報和下達;負責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設書的立項申報;負責水利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江河堤防的開發工作;負責水利資金和行政事業的財務管理,指導並監督全市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擬定水利行業各項經濟調節措施及意見;對水利資金進行巨觀調節;對水利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多種經營工作;編制全市水利經濟規劃;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農田水利科
貫徹執行農村水利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及有關規範和標準;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草擬全市灌區工程規劃;指導治理漬害低產田及節水灌溉技術推廣;指導鄉鎮供水、農村飲水及農村節水灌溉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堤防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年度農村水利基本建設的實施、驗收;起草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前期工作,初步設計的初審;負責對水利工程投資概預算、專業定額及有關造價工作實施的監督管理;協助柳江流域的綜合規劃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
水政水資源科
主管水利行業的法制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意見,草擬有關管理制度;實施指導水政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和協調縣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承辦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草擬縣間水量分配方案並依法組織實施;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核水域納污能力,協同環保部門審核入河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承辦河道采砂規劃,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許可證制度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徵收;承辦河道清障規劃,組織實施對河道障礙的清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工作;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水土保持科
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保持流失綜合治理;組織草擬全市水土保持規劃和小流域治理規劃、審批及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實施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度和組織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電力建設管理科(市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
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庫移民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制定水庫移民工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管理水庫移民資金並按進度撥付;組織協調水庫移民安置工作計畫的實施,指導下級移民部門的業務工作;負責全市水能資源和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管理;提出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建議;負責地方電力農村水電工程歸口管理;負責地方電力農村水電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技術審批、審查或審核工作;負責地方電力農村水電建高與生產行業管理。
二層機構
柳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國家有關防汛抗旱工作方針、政策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和調度命令;掌握防汛抗旱的情況和信息,組織有關部門會商,為指揮防汛抗旱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負責發布柳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公告、決定和命令,並監督實行;負責下達全市中型水庫防洪調度汛期限制運行水位;組織實施防汛抗旱工作系統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貫徹防汛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廣大幹部民眾,服從抗洪搶險的統一調度指揮,克服麻痹思想,提高防災減災意識;組織編制或修訂柳州市防洪搶險預案,督促指導各部門、各縣、區編制防洪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汛抗旱工作檢查,督促做好防汛抗旱的準備工作,抓好抗旱服務組織建設和應急工程及水毀工程修復工作;負責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資、器材、經費的計畫編制、調配與管理,並監督使用;指導各縣、區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逐步實現防汛抗旱指揮工作的現代化。
柳州市城區防洪辦公室
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柳州市區江面公路橋樑的安全保護確保全全度汛;負責柳江河面無動力船筏在洪水期間的避洪安全轉移,協助處理柳州市區水域突發事件的救護工作,負責向沿江居民發布汛期公告,負責有關護橋所需的物資儲備和汛期檢查準備工作。
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1)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工程管理行政法規,負責提出全市河道、水庫、水閘、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市水利局委託,起草有關河道、水庫、水閘、河海堤防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批准後,負貢監督實施。
(2)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口灘涂以及水利水電工程的管理與保護及執法檢查;組織指導河道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
(3)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閘、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水庫大壩、電站、水閘、河道堤防安全監督管理及工程安全鑑定。
(4)負責全市河道(包括河灘地、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審批,履行法律賦予職責,負責對全市河道采砂管理。
(5)負責對全市中型水庫除險加固、改建和擴建設計的初審和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改建和擴建及中型水庫維修項目的設計審批,並負責建設管理及驗收工作。
(6)負責組織對水利工程管理科學進行研究和技術推廣;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綜合效益。
(7)負責對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職工業務技術培訓。
柳州市水政監察支隊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
2、保護全市範圍內的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
3、查處水事案件。依法對全市管理範圍內的水資源、河道、堤防、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和防汛管理等進行監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對重大水事案件及時向上級報告。
4、參與水政水資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5、負責對水政監察大隊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6、負責對水政監察大隊的骨幹進行業務培訓。
7、受市水利局委託,辦理《取水許可》和《河道采砂許可》等行政許可和徵收水資源費及河道采砂管理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並對縣水行政費的徵收、使用、管理情況實施檢查監督,按有關規定收取縣上繳市和負責應上繳給自治區的行政性規費。
8、按規定程式審核報批各水政監察大隊成員。負責本支隊監察員的呈報工作。
9、對水政監察大隊及其負責人水政監察工作業績進行考核。
10、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統計工作,並對各水政監察大隊執法統計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統計實績考核。
11、根據自治區水政監察總隊關於水政監察證件、標誌、著裝、裝備和執法器材等規範化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做好編制、配置、使用管理工作,對縣水政監察大隊的執法情況實施檢查監督。
12、配合和協助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柳州市防洪堤管理處
為水利工程建設提供管理保障,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提供管理保障。已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日常維護,已建水利工程機械設備運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監測;水利工程質量管理。
承擔工程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
柳州水電技術培訓中心
以從事餐飲、招待所為主業,主要服務於水利水電系統的會議、培訓和工程業務往來的人員,提供住宿、就餐服務並對外營業。
柳州市水土保持監測分站
負責對水土保持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宣傳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監測及水土保持方案評審。
另有柳州市水電建築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