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水利局

(四)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 (九)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 (十一)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柳州市委員會辦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鹿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柳辦發〔2010〕29號)和《中共鹿寨縣委員會 鹿寨縣人民政府關於鹿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鹿發〔2010〕4號),設立鹿寨縣水利局。鹿寨縣水利局是主管全縣水行政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2.水庫移民工作交給鹿寨縣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承擔。
3.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交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二)增加的職責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
(三)強化的職責
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及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損失。

主要職責

根據職責調整,鹿寨縣水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鹿寨縣水利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管理法律、法規,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實施計畫,組織編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提出全縣水利管理地方項目的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水利建設和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鹿寨縣水利局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 組織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能水資源調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鄉鎮供水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鹿寨縣水利局擬訂節約用水規劃和具體措施,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負責飲水區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底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六)鹿寨縣水利局組織制定、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對水利資金按計畫進行安排和監督使用,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和水電管理工作。
(七)鹿寨縣水利局呈報、初審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審查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水利新技術和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實施。
(八)鹿寨縣水利局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九)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和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管。
(十)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鹿寨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定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二)負責全縣水利系統的科技、教育、國際合作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水利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三)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縣防汛抗旱的組織、協調、監督、指揮等工作。配合住建部門做好城市排澇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水能資源和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的管理,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建設工作。
(十五)承擔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負責辦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的取水許可證。
(十六)承擔城鎮防洪、城市規劃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職能。

內設機構

(一)鹿寨縣水利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宣傳、文秘、行政、檔案、保密、信訪及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後勤、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制定及實施年度宣傳及政務信息工作計畫,組織、協調開展水利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教育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局屬單位職稱改革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職工業務、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
(二)鹿寨縣水利局農田水利股
研究貫徹執行農村水利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及有關規範和標準;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縣灌區工程規劃;指導治理漬害低產田及節水灌溉技術推廣;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及農村節水灌溉工作。組織農村水利基本建設的實施、檢查驗收工作。草擬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和新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對水利工程投資概預算、專業定額及有關造價工作實施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堤防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三)鹿寨縣水利局水利行政法規股(行政審批股)
組織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擬訂節約用水規劃和具體措施,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底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鹿寨縣水利局行政編制8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領導職數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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