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和制定本轄區農林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掌握生產動態,調查和反映生產和工作中的帶有全局性、普遍性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為區委、區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三)調查、研究和指導農業結構及布局調整工作,負責主管產業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四)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科技服務體系網路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
(五)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指導農村經濟組織的建設與發展,對農村集體資產及財務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及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工作。
(六)組織開展和指導農業基礎設施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水利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水土保持、防汛抗旱、除澇、灌溉工作。
(七)負責森林防火和林政工作。組織實施植樹造林、森林管護、森林病蟲害防治;負責林地管理、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核手續、森林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林地流轉手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制定和實施森林防火具體措施和撲火預案,組織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協助火災現場鑑定和案件查處工作;負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八)負責扶貧工作。
(九)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十)負責協調監督有關種子、種苗、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管理工作。
(十一)綜合協調農業生態環境建設、農業園區建設和農業招商引資工作。
(十二)強化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職能,指導、協調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