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市民生活,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柳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柳州市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園林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兩縣、郊區和農林場站內的綠化工作,由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第四條 搞好城市綠化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市轄各區人民政府應確定本級政府的城市綠化目標,把綠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加強對人才的培養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園林植物的繁育、栽植、養護和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技術、藝術水平。
第六條 凡市區範圍內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
第七條 在城市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中湧現出來的好人好事應予表彰;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獎勵。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本市市花——月季和市樹——小葉榕;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花圃、苗圃和各種公園、小遊園。
第九條 每年城市綠化實行綠化三周制,即:2月12日—18日為綠化種植周;8月12日—18日為綠化護理周;10月12日—18日為綠化檢查評比周。
“綠化三周”的時間同時為綠化宣傳周時間。
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綠化規劃由市規劃、園林、林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市園林局、林業局、市轄各區政府和柳州鐵路局按所分管的範圍組織實施。
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用地和發放規劃用地、建設許可證時,應當按規定留足綠化用地。規劃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分為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名勝風景林地等。
在本世紀末,本市城市綠化主要目標是:實現我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9平方米以上,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5%以上,綠地率32%以上。
為保證我市城市綠化目標的實現,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於35%;
(二)新建城市主幹道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比率應不低於20%;次幹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於15%;
(三)城市規劃區內鐵路旁的防護林頻寬度,除已形成無法改變者外,應不少於20米。
(四)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應不低於2%,城市綠化苗木自給率不低於85%;
在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應不低於陸地面積的85%,切實做到以植物造景為主。
第十二條 各城區政府和園林部門要按照市政府有關加強市容管理和“門前三包”的規定,分工合作,認真搞好街道綠化,確保綠化帶清潔衛生,樹木花草生長旺盛,設施完好。
第十三條 石山綠化是我市城市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石山,一律實行綠化造林和封山育林。為切實保護綠化成果和石山自然景觀,嚴禁在上述地域砍柴割草、挖樹樁、放牧、葬墳和放火燒山,未經批准嚴禁開山採石。
第十四條 柳江上游自露塘渡口起,下至洛維牛蹄岩止,全長約70公里的正常水位(市中心區為77米)以上約30米寬的河床坡面及江洲的宜林荒地,為柳江沿岸綠化帶規劃建設用地。
在不改變原土地權屬的前提下,柳江沿岸綠化帶規劃建設用地由市園林、林業部門和郊區政府分別組織實施綠化。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種植收益歸集體所有;簽訂有種植協定的,以協定為準。屬林業部門生產用地的,由林業部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柳江沿岸綠化帶規劃用地範圍內擅自經建設設、毀林砍柴、採石挖沙、開荒耕作和構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五條 市屬各公園、廣場、小遊園、主要街道綠化、園林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和防護綠地和建成區內的柳江沿岸的綠化工作,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各城區的小街小巷綠化和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所在城區城建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含農場)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單位管理。
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鐵路家屬區的綠化工作,由城區城建部門會同鐵路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鐵路其他用地範圍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由鐵路綠化主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要求進行綠化和管理。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和管理,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園林部門予以監督檢查及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各類開發區的建設,要把環境綠化納入其規劃設計之中,建設投資必須包括綠化建設資金,並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環境綠化任務。
第十七條 為保證綠化工程質量和藝術景觀效果,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和施工,要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本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和施工管理辦法,由市園林局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區範圍內的所有單位,應積極組織本單位職工、官兵、居民依法承擔公民植樹義務,完成當年市綠化委員會下達的綠化任務;完不成綠化任務的單位或個人,按每人每年10元向市綠化委員會交納綠化費。
第十九條 城市供電、郵電、電信、市政、供水、供燃氣等部門新建和改建工程與綠化有矛盾的,由市政府統一協調解決,不得各行其是。
電力、電信、供水、供燃氣等部門在進行各種管線建設和維修時,需要對原有樹木進行修枝、打頂、斷根、移栽,事前必須報園林部門審批,並按本文有關規定交納樹木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第二十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地建設的需要,要在城市維護費中逐年增加生產綠地的投入,為城市綠化美化提供物質保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和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破壞綠地和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要限期歸還。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和徵用、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必須經園林局批准,並按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市園林主管部門同意後,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內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應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要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按各自管理範圍分別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和標準,加強養護管理,並將有關資料抄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園林和林業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嚴格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凡調入或調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調運之前,必須按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經過檢疫,合格後方可調運。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園林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局或者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並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未經同意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市園林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經同意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市園林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並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市園林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園林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准檔案。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園林主管部門和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園林局根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維護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工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 柳江、柳城兩縣城鎮的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柳州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柳州市人民政府過去發布檔案的規定與本規定的條款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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