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簡介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柳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桂政函【2005】220號),組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市市容管理局合署辦公,一套人員,兩塊牌子,是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職能調整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其職能調整為:
(一)將市市容管理局行使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
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的職能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二)將市規劃局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
定的列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規劃許可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行為,對違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能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三)將市園林局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能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四)將市建委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燃氣及供水公用設施、違反施工現場圍欄管理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能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五)將市環境保護局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焚燒有毒有害、產生煙塵物質及未採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能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六)將市公安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能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品交易市場、居民小區及店面以外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能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統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如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主要職

根據上述調整,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方面主要職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客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規劃許可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行為,對違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燃氣及供水公用設施、違反施工現場圍欄管理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焚燒有毒有害、產生煙塵物質及未採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8、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組織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各項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度,並組織檢查、監督實施。
9、參與市區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控制性規劃的編制會審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會審。
1 0、綜合管理、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和考核評定各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市政府部署的全市性城市管理專項整治和各類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跨區域執法和重大執法工作。
11、行使對市區建築工地的監督管理和建設施工運輸的“滴、撒、漏”違章行為的日常管理以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人跨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2、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和上崗前執法業務、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考試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初審呈報工作。
1 3、負責市城市管理協調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建立與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
14、會同各城區組織部門對城區行政執法局領導班子和人員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意見;按程式提出城區行政執法局、直屬大隊行政執法人員輪崗計畫,並會同各城區予以實施。
15、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直屬大隊和市政府熱線1234 5的管理及有關行政案件的審批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
16、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市容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市客環境衛生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落實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和工作目標;參與城維費中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等年度經費,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統籌安排市財政劃撥的城市維護費,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對所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市客環境衛生管理及其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環衛設建設;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教育、信息交流活動;對自治區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競賽項目進行組織檢查評比活動,協調各區(縣)和有關部門做好各項創建工作;承辦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工作議案和提案。
4、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5、負責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的管理工作。
6,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人事工作。
7、指導、協調、監督區(縣)市客管理局的業務工作。
8、負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9、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