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板鞋競速是由多名運動員一起將足套在同一雙板鞋上,在田徑場上進行的比賽,以在同等距離內所用的時間多少決定名次。
板鞋競速在標準的田徑場地上進行,場地線寬為5厘米,跑道分道寬⒉44至2.50米。比賽板鞋以長度為1OO厘米、寬度為9厘米、厚度為3厘米的木料製成(以三人板鞋為例)。每隻板鞋配有三塊寬度為5厘米護足麵皮,分別固定在板鞋規定的距離上,護皮以緊酵面為宜。第一塊護皮前沿距板鞋前端7厘米,第二塊護皮在第一塊護皮與第三塊護皮的中間,第三塊護皮後沿距板鞋末端15厘米。
板鞋運動起源於明朝嘉靖年間,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在民間,關於板鞋的傳說還有一段激動人心的故事:據說,明朝嘉靖年間,廣西壯族女英雄瓦氏夫人曾經以板鞋作為“秘密武器”,訓練士兵之間的團結性以及協作能力。她讓三名士兵同穿上一副長板鞋一起步跑,長期如此訓練,士兵的素質大大提高,鬥志高漲,所向披靡,從而在戰場上大敗倭寇,為壯鄉人民立了大功。後來,南丹縣那地州壯族人民模仿瓦氏夫人練兵方法,開展三人板鞋競技活動自娛自樂,相襲成俗,流傳至今。2005年,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將“板鞋競速”項目列為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正式比賽項,主要還是三個人要齊心一致才能勝利。
賽事規則
競賽項目: (一)男子(2項)60米,100米 (二)女子(2項) 60米,100米 (三)2×100米混合接力競賽辦法:
(一)根據參賽人數,具體確定賽次設定。
(二)預賽抽籤分組,決賽按預賽成績抽籤排定道次。
(三)接力比賽第一棒為女子,第二棒為男子。
(四)執行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2006年審定的《板鞋競速競賽規則》。
(五)運動員由大會統一編號,號碼布統一製作。比賽用器材由大會統一提供,其品牌和型號另行通知。
錄取名次和獎勵:按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總規程規定執行。
裁判: (一)正、副裁判長及部分裁判員由主辦單位選派,不足部分由承辦單位按要求選聘。 (二)裁判員報到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仲裁: 人員組成、職責範圍和報到日期,按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總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報名與報到: (一)各參賽單位的報名和報到,按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總規程有關規定執行。(二)正式報名和報到時必須出具參賽運動員的健康證明和意外保險證明。
相關細則
板鞋競速是由多名運動員一起將足套在同一雙板鞋上,在田徑場上進行的比賽,以在同等的距離內所用的時間多少決定名次。場地及器材
2 場地
2.1 在標準的田徑場地上進行。
2.2 場地線寬均為 5 厘米,跑道分道寬 2.44—2.50米。
2.3 可根據比賽的需要和場地狀況設定跑道的多少。
器材:比賽板鞋以長度為 100 厘米,寬度為 9 厘米,厚度為 3 厘米的木料製成。(以三人板鞋為例)每隻板鞋配有三塊寬度為 5 厘米護足麵皮,分別固定在板鞋規定的距離上,護皮以套緊腳面為宜。第一塊護皮前沿距板鞋前端7厘米,第二塊護皮在第一塊護皮與第三塊護皮的中間,第三塊護皮後沿距板鞋末端 15 厘米。
比賽通則 競賽分單項比賽和接力比賽兩大類。
5 競賽辦法
5.1 比賽中,運動員應自始至終在各自道次內進行。
5.2 比賽方法
5.2.1 起跑口令
5.2.1.1 各就位:運動員將板鞋置於跑道起跑線前,運動員共同套好板鞋,任何一支的板鞋不得觸及或超過起跑線。
5.2.1.2 鳴槍:槍響後,運動員方可起動跑進。
5.2.2 途中跑
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如果出現某一隊員腳脫離板鞋腳觸地或摔倒,須在觸地(落地)處重新套好板鞋繼續比賽。
5.3 終點
以第一名運動員身體軀幹任何部位抵達終點線後沿垂直面瞬間為止,運動員的身體和板鞋須全部超過終點線後才能分離。
5.4 接力賽
5.4.1 接力區
每個接力區長度為10米,在中心線前後各5米,交接的開始與結束均從接力區分界線的後沿算起。
5.4.2 要求
5.4.2.1 接力賽採用多付板鞋組成多棒進行比賽。
5.4 2.2 第一棒隊員和第二棒隊員的交接必須在接力區內完成。
5.4.2.3 完成交接的隊員應停留在各自的分道或接力區內,直到跑道暢通後方可離開。
5.4.2.4 每隊服裝須統一。
計時 全自動電子計時或手動計時均可,電子計時成績均以百分之一秒為最小計時單位。
7.1 犯規
7.1.1 搶跑:鳴槍前跑進起跑線。
7.1.2 竄道: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竄離本跑道。
7.1.3 比賽中運動員腳脫離板鞋觸地,未在原地穿好板鞋。
7.1.4 運動員抵達終點時,兩隻板鞋的一部分仍未過線,腳與板鞋分離。
7.1.5 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有阻擋或妨礙其他運動員跑進的行為。
7.1.6 接力賽
7.1.6.1 隊員在接力區外交接接力棒。
7.1.6.2 在退出接力區時,阻擋或妨礙其他運動員跑進。
7.2 罰則
7.2.1 搶跑犯規: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取消犯規者該項目比賽資格。
7.2.2 發生規則7.1.2-7.1.6中之一者,取消犯規者該項目比賽資格。
名次排定
板鞋競速的名次排定以比賽中的決賽成績決定,時間少者名次列前。
第五章 棄權與申訴
棄權
9.1 在規定檢錄時間內三次點名未到場為棄權。
9.2 中途退出比賽為棄權,無成績。
申訴 10.1 對運動員參加比賽資格提出異議,應在大會開始前向仲裁委員會或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在未有結果前,應允許該隊員參加比賽。
10.2 參賽運動員若對比賽結果有異議,可在比賽結果宣告後30分鐘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同時交納申訴費。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作最終裁決。
10.3 大會競賽部門應負責記錄所有成績宣告的時間。
12 裁判員職責
12.1 裁判長
12.1.1 全面負責板鞋競速比賽的裁判工作,保證規則能夠貫徹執行;處理髮生於大會期間與本規則未做出明文規定的問題。
12.1.2 檢查所有有關的比賽成績,處理有爭議的問題。
12.1.3 對有關比賽的抗議或異議做出裁決。有權對有不正當行為的運動員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
12.1.4 有權做出重賽的時間安排決定。
12.1.5 對每場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總結,對犯嚴重錯誤或不稱職的裁判員,可作適當處理,必要時可停止其職務與工作。
12.2 副裁判長
12.2.1 協助裁判長領導裁判工作,做好裁判員隊伍的事務管理。
12.2.2 當裁判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或受裁判長的委託處理有關問題。
12.2.3 根據裁判長的建議,負責編排、記錄和公告工作,負責場地、器材等設備的檢查管理。
12.3 檢錄主裁判、檢錄員
12.3.1 根據競賽日程安排的檢錄時間,召集運動員到檢錄處。
12.3.2 根據規則、規程規定,檢查運動員的參賽證、服裝、號碼和比賽用具等是否符合規則、規程要求。
12.3.3 按預定時間和路線準時、安全地將運動員帶入賽場交發令員控制。
12.4 主發令員、發令員
12.4.1 檢查運動員所參加的比賽或組別是否有誤,組織運動員按其被編排的道次正確地排列在起跑線後3米遠的集合線上。
12.4.2 主發令員同終點裁判長取得聯繫完畢後,向運動員發出“各就位”口令,以鳴槍方式發出起跑信號。發令員應協助主發令員記錄運動員出發犯規情況。
12.4.3 有權對運動員違反起跑規則的行為給予警告和判罰。
12.5 檢查主裁判、檢查員
12.5.1 全面監督運動員在比賽中的行為。
12.5.2 如發現運動員或其他人員犯規,應舉紅旗示意,並立即以書面報告交裁判長;如無犯規情況,即舉白旗示意。
12.6 計時主裁判、計時員
12.6.1 各道次計時員接受計時主裁判的統一領導
12.6.2 採用全自動電子計時或手動電子計時。
12.6.3 每道次計時員負責本道次的計時工作,並由每道次的計時組長將成績寫在成績記錄表內,簽字後交計時主裁判,三人手動計時時,相同的兩個成績作為該運動員的最終成績,三個成績不一致時,取中間成績作為最後確定成績。必要時,計時長核查秒表,以核實成績。
12.6.4 計時主裁判判定每道次的最後成績並與終點主裁判最後核實各道次的名次、成績是否有誤,準確後才向計時員發出“回表”口令,並提醒計時員員準備下一組的比賽計時。
12.7 終點主裁判、終點員
12.7.1 判定每組比賽運動員到達終點的名次。
12.7.2 若判定不一致時,應由終點主裁判做出最後裁定。
12.7.3 若名次與成績不一致時,應與計時主裁判聯繫並最後裁定。
12.8 記錄員
12.8.1 詳細記錄由裁判長提供的每個項目的全部成績,並將成績表交競賽部門。
12.9 宣告員
12.9.1 對比賽中各種信息予以宣告,對成績的宣告應該記錄宣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