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東西佛”是泉州地區特有的以鄉區械鬥為主要特徵的社會現象,在清初出現,先是泉州城區的鳳池境與奉聖境之間的械鬥,後愈演愈烈,成為包括泉州城區、郊區、臨邑的普遍現象。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修的《泉州府志》,雖沒有明確記載“東西佛”的名稱,但已載有雍正十二年(1734年)的上諭制止漳、泉械鬥陋習,說明當時泉州的大規模械鬥已驚動朝廷。其延續近300年,是泉州近代歷史上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直到新中國成立後,“東西佛”的械鬥才得以最終制止。
關於泉州“東西佛”的情況,不見舊《泉州府志》、《晉江縣誌》、《南安縣誌》,有關文獻僅見清·道光間陳步蟾(參見《泉州人名錄·陳步蟾》)《上大觀察泉州東西佛策》和清末·吳增(參見《泉州人名錄·吳增》)《泉俗激刺篇》的部分記述。
道光十九年(1839年),劉耀椿(參見《泉州人名錄·劉耀椿》)出任福建興泉永道兼金廈兵備道。甫到泉州,正值“東西佛”又在醞釀一場大械鬥,劉耀椿視察泉州府庠、會見各界人士時,提出如何消彌“東西佛”陋習的命題,要大家獻策,一時應命者眾。陳步蟾呈《上大觀察泉州東西佛策》(以下簡稱《策》),錄存於其子陳國仕編《豐州集稿·卷11》。
清末·吳增生於同治七年(1868年),卒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其所著的《泉俗激刺篇》中,有“械鬥”、“混擄人”、“上香山”三篇述及東西佛情況,現代陳盛明加了輯注。(原載《泉州文史》1984年第五期,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泉州舊風俗資料彙編》1985年重印)
近現代,吳藻汀《泉州東西佛》(《泉州民間傳說·第四集》1940年。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泉州舊風俗資料彙編》重印,1985年》)和傅金星《泉州東西佛成因真相》
參考文獻
[香港]華星出版社,1992年)有所論述。
起源
東西佛的起源,都認為與奉聖境(位於泉城西隅,屬奉聖鋪)、鳳池境(位於泉城東隅,屬三教鋪)的紛爭有關,但為何事,卻有多種說法。有文獻依據的只有陳步蟾《上大觀察泉州東西佛策》中的藍理說,其他均為民間傳說不可考。民間傳說中,又以施、富說最為流行。
清兵入泉之初,實行鎮壓和屠殺,不可能出現老百姓內部的東西佛械鬥。接著,為隔絕對鄭成功的支援,清政府實行殘酷的遷界,哀鴻遍地,一夕數驚,也不可能出現東西佛械鬥。東西佛的形成,必定是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灣統一和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解除海禁之後。這與藍理說、施、富說在時間上也是符合的。
藍理說
陳步蟾《上大觀察泉州東西佛策》云:“昔提帥藍公(藍理,參見《泉州人名錄·藍理》)始分東西佛之號,其時亦祗就地勢分爾。”“提帥精於青鳥之術,以泉為鯉郭(泉州古稱鯉城,參見《泉州古城》),宜動不宜靜,故賽會迎神,凡以祈國泰民安之意。”“嗣是某鋪之塑神像者,亦篆國泰民安等字樣,而郡中自此嘖嘖多故矣。”
陳步蟾《策》中的“某鋪”,指奉聖鋪。奉聖鋪奉祀田都元帥為鋪主,是年,奉聖鋪修建奉聖宮,為田都元帥重飾金身,欲往南安縣坑口(田都元帥神化所在地)取火,大排儀仗,除常規的“肅靜”、“迴避”外,也模仿藍理,加備“國泰民安”字牌。
藍理是代表政府的,為民祈求“國泰民安”理所當然。奉聖鋪怎能代表泉州地方祈求“國泰民安”呢?因此,此事引起一些鋪、境側目。部分鋪、境商議,在奉聖田都元帥去坑口的路上,攔塗搶其“國泰民安”字牌,仇讎自此開釁。
鳳池境也奉祀田都元帥為境主。翌年,鳳池所奉田都元帥也要上坑口取火,因預防奉聖鋪報復,就聯絡城內一些鋪、境及城外沿途一些村落作照應。奉聖鋪聞知,也採取相應措施。“東西佛”從此形成並關係惡化。
施、富說
傳說,清初康熙年間,平定台灣的泉州名將施琅(泉人習稱施將軍,參見《泉州人名錄·施琅》)有女,許配同里著名文學家富鴻基(泉人習稱富翰林)之子。富、施一文一武,門當戶對,但施琅的勢焰和勛秩高出富鴻基百倍,而富鴻基雖科甲出身,免不了書生酸氣。當親事行禮,施家踵事增華,富家則一味儉約,兩不投機,積下嫌隙。
舊例,女兒出嫁的第三日,女家親屬自其父親以下及兄弟,應到男家會親(俗稱“探房”、“探紅”)。施將軍預先派人去問富翰林,要行“官禮”或行“民禮”?富翰林不悅,以為施將軍有意以官大壓他,丟他的臉兒,然卻故意約以“官禮”。
即日,施將軍身穿黃馬褂、繡花袍,頭戴紅頂、插雙眼翎,率領按品級著公服的子弟,前呼後擁,依長幼次序,前來富府“探房”。到了富宅,卻象沒有喜事一樣平常,甚至廳堂也沒鋪設,最奇的是天井和廳中都塗上溷泥。施將軍一行站在天井中,朝靴底下俱著了溷泥,著實惱怒。
一會兒,富翰林穿著一套半新不舊的公服出來迎接。施將軍一見富翰林,便雙膝跪落,叩頭不迭。同行的子弟們也和他一樣跪下,簇新的朝服都弄髒了。
富翰林如此惡作劇,真出乎施將軍意外!原來富翰林曾經七日“權君”,代皇帝視朝理政。“權君”時,皇帝賜他一個“鐵鼻”,這“鐵鼻”是代表皇帝的標記。凡任過朝臣者,見“鐵鼻”便該跪下恭請聖安。施將軍起初依仗自己有欽賜的黃馬褂,行禮時落得占許多便宜,才定下要行官禮,沒想到富翰林有這寶貝,反吃了大虧,弄得渾身泥土,敗興而歸。
“探房”回來後,施將軍滿腹怒氣,無處發泄,報復的手段,最直接的就是武力解決。那時施將軍的府第在鳳池境(考:施琅舊第,後為通源境,恰與鳳池交界,諒是後來境界稍有變更)。於是就境內呼召子弟兵,向富翰林那邊進攻。富鴻基的府第在奉聖境,也就境內呼召子弟兵抵禦。
自從這回衝突後,“東西佛”的名詞便由此成立,以鳳池為東佛,奉聖為西佛。
鄭成功說
鄭成功(參見《泉州人名錄·鄭成功》)反清,各地回響,清廷加以鎮壓,實行分化,遂成兩派。
天地會說
天地會(亦稱哥老會、三點會)不同盟幫,被封建勢力利用而分化。
劃分
“東西佛”的“佛”,指田都元帥,又稱三相公。《泉州府志·卷16》:“田帥祠在南安縣北坑口長壽福地,祀唐·鎮帥田某。《閩書抄》:‘神名失傳,錢塘人,統兵剿寇於武榮(南安)桃林(今屬永春縣地)間,因鎮撫其地。卒葬羅溪山,甚著靈響,民藉其庇,立廟祀之,後賜廟額昭惠。’”泉州府各縣,塑像分靈甚多。
泉州城內,連附郭計分為三十六鋪,每鋪又分為若干境。境的多寡,大約以鋪的面積大小為分劃。有的一鋪兩、三境,有的一鋪四、五境不等。如集賢鋪,分為桂壇、大泉澗兩境。又如袞銹鋪,分為通源、通天、廣靈、聖公、忠義五境。(參見《泉州鋪境》)
東、西分化,初時“亦祗就地勢分爾”(陳步蟾《策》),東以鳳池為代表,西以奉聖為代表。當東隅鳳池與西隅奉聖兩境首先衝突時,自然各有他們平時感情好的其他境份參入。由於“東鳳池”、“西奉聖”均奉祀田都元帥,因而擁護奉聖的,稱西佛;擁護鳳池的,稱東佛。
東西佛的區分,不是以鋪做單位,是以境做單位的。後來糾眾鬧事,東西佛境份位置出現相互交錯,其劃分不以方位為標準,仍以感情聯絡為界限。如同屬集賢鋪,桂壇境為西佛,大泉澗境為東佛。又如同屬袞銹鋪,通源、通天、聖公、忠義四境為東佛,廣靈境為西佛。所謂東佛,不一定在東方;所謂西佛,也不一定在西方。
實際上,歷史上泉州幾次大械鬥都與田都元帥有關。清·嘉慶五年(1800年),桃源宮(祀田都元帥)上樑,西佛奉聖往賀,與東佛豐樂鄉發生糾紛。同治三年(1864年)五月,東佛“五倫”抬田都元帥往坑口取火,途經奉聖發生糾紛。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南安王爺往東嶽(參見《泉州寺廟·東嶽宮》)取火,奉聖抬田都元帥接香,龍會等搶佛,發生糾紛。民國期間,亭店三鳳鄉田都元帥取火,造成黃甲街與豐樂鄉械鬥等。
擴大
隨著後來事態的演化,泉城三十六鋪所屬各境,概分別歸納在東、西佛兩大陣營之中。陳步蟾《策》云:“東則為五倫為七血,西則為七舍為三相。其曰五倫者,以五兄弟相稱也;其曰七血者,則以當時割牲歃血,有世相好無相背之語……其曰七舍,即祀七舍人者,或曰祀日月太保之神,亦謂之舍人;其曰三相公,即祀田都元帥者。雖然,元帥之神即五倫、七血中亦多祀之。嗣是,非五倫、七血、七舍、三相之列,鹹相背附焉。相背必由相棄,相背必有相附,相附相棄則東西於是交錯,亦東西於是滋釁矣。”
東西佛起初的分劃,不外泉州城區和附郭的三十六鋪,後來因為械鬥之風日盛,於是蔓延至晉江縣(縣治在泉州城內)農村各鄉,再進而傳播及南安縣、惠安縣等鄰邑各鄉。城區的各鋪境和城外各鄉里,幾乎無不加入此兩派的旋渦,不屬東佛,便屬西佛,這中間要找出嚴守中立的,真是鳳毛麟角。
鄰邑鄉村的東西佛,多半有與晉江聯絡的關係,有時因晉江東西佛械鬥,也會牽連及南安和惠安;而南安、惠安的械鬥,有時會牽連及晉江。清·吳增《泉俗激刺篇》陳盛明注引《溫陵風土紀要》云:“郡屬械鬥最為惡習,有大小姓會、東西佛會,勾結數十姓,綿延數十鄉。”
至於鄉村東西佛的名稱,也有一些變化。清·吳增《泉俗激刺篇·械鬥》云:“蔑天理,無人心,械鬥禍最深。彼此同一鄉,既分大小姓,又分強弱房;東西佛,烏白旗,紛紛名目何支離。”名稱雖有不同,性質實在無異。
大、小姓
在南安,除接近晉江附近的各鄉外,稱為“大雜”。“大、雜”的區分,是大姓和雜姓兩派。如同一村中,大姓為東佛,雜姓則為西佛;反之,如大姓為西佛,則雜姓為東佛。
烏白
在惠安,則稱為“烏白”。“烏、白”的區分,是烏旗和白旗兩派。如烏旗為東佛,白旗則是西佛;反之亦然。
強、弱房
“強、弱房”分界的範圍,由同一鄉與同一姓的當中而差別。表面看,似乎是族姓的分野,可是有時擴大,也能牽動到東西佛方面——若強房附於東佛,則弱房必附於西佛。這是東西佛轉變的一種。
滋釁
東西佛自判分之後,長久處於對立與鬥爭中。因此衝突、械鬥的導火線,不論何時、何地,都有可能。滋釁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迎神賽會、乞火進香、元宵鬧燈、端午迎龍王、踩街遊行、農田水利、碼頭勢力、地界爭勢、風水墳墓、看戲嫖賭、吃醋爭風等,都會引起衝突。甚至舞文弄墨之徒,也參與滋事,火上加油,至不可收拾。
如陳步蟾《策》載:“昔有居東之太封翁某,謔於居西曰:‘東方朔帶劍出龍宮,斬古榕樹,驚得西牛喪膽;西施女遣人入熙春,達和衷情,越若東君起興。’所謂龍宮、古榕、熙春、和衷,皆西佛境地之號也。謔此楹聯,其禍若火不可撲滅。故市人謠曰:‘東鳳池,西奉聖,打死人,免賠命。’”
在城區和附郭,滋釁的動因經常有如下數種:
“妝人”
為“妝人”而動起東西佛械鬥,歷史上數見不鮮。
農曆正月,各鋪境長有妝飾故事,出為遊行娛樂(參見《泉州民俗·游神賽會》)。東佛妝的,則遊行東佛的地界;西佛妝的,則遊行西佛的地界。間有遊行過界的,這要看有無特別的交情,如有也極少,真是例外。
一個境或鋪的“妝人”到同派的鋪境地方,定要燃放鞭炮去引導,稱“導花炮”,導他們繞行自己的全境或全鋪的界內,稱“繞境”。“繞境”到不同派別交界處,燃放“導花炮”者如稍不謹慎,或好事之徒,把“導花炮”丟過界,俗稱“洗鋪尾”。“洗鋪尾”對於不同派別的鋪境來說,是莫大恥辱,往往立馬糾集鋪境內好事之徒找他們打架,導致械鬥。械鬥一起,東佛的鋪境就贊助東佛,西佛的鋪境就贊助西佛。
大家都是明知“妝人”這種玩意最容易鬧事,因此每出遊行時,最關鍵的是頭一根火把。這根火把特別長,撐這根火把的,至少總要幾十人或百餘人,都預選鋪境中的勇敢青壯年,預備衝突時頂撞維持。
官府也曉得新春“妝人”常會鬧事,在元宵節前後,照例要出示禁止,但因新年娛樂,卻並不極端干涉。往往到事情鬧大了,才不得不強制彈壓。
“迎神”
“迎神”的種類最多,最著的有“進香”、“拈香”、“謁祖”。
“進香”,俗稱“割香”、“割火”,是各鋪境抬著他們的境主或鋪主到泉州城東門外的東嶽“天壇”,每年春夏之交五、六月舉行盛典一次。其儀式為:用一個木製的香木台(“木台”合一字,下同),木台內置香爐,鋪、境主到“天壇”後,在“天壇”內燒香末盛於香爐中,再用鋪、境主的封條封了香木台外的兩小門,然後香木台在前、鋪境主在後,抬回鋪境宮。取火後,鋪、境主和香木台要抬奉在他管轄的區域(鋪或境)遊行一周。遊行所到之處,各家門前擺上香案表示歡迎。鋪、境主經過,遇有香案,要把香木台內燃著的香末分一小匙給他。
“拈香”,是把鋪主或境主抬往城裡的元妙觀(俗稱天公觀,參見《泉州寺廟·元妙觀》),到觀內,便在那裡搖擺進退,好像向天公行禮。“拈香”的時間不定,一般是鋪、境內有不幸死亡事件發生,為祈求平安才舉行。
“謁祖”,是把鋪主或境主抬往這些神明的故鄉去。然而,城區各鋪、境的鋪、境主,除了少數崇奉泉州歷史上有名的忠孝節義之輩外,大部分鋪、境主的故鄉遠在外省,有的還不可稽考,也就無祖可謁。有的鋪、境主,相傳其故鄉是在泉州城附近的屬邑或較遠一點的鄰府,也有去“謁祖”的。如郭聖王的祖家在南安縣山頭城,吳真人的祖家在同安縣(原屬泉州府)白礁,臨水夫人的祖家在古田縣,觀音大士的祖家在浙江的南海,這些神明都有謁祖過的,一般三數年舉行一次。
在“進香”、“拈香”、“謁祖”時,如果“迎神”的菩薩不是普遍奉祀的,只是在某鋪境範圍內信仰,那么,出行時縱使偶然越境侵界,發生“洗鋪尾”,立馬會導致東西佛械鬥。至於“迎神”的菩薩如果是東西佛均普遍奉祀的,如關聖、郭聖王、吳真人、臨水夫人、觀音大士等,則無所謂東西佛了。
清末·吳增《泉俗激刺篇·上香山》云:“東佛去取火,西佛去接香,旗鼓各相當。最怕相逢狹路旁,狹路相逢不相讓,流差驀地相打仗。打仗打死人,石片彈子飛如塵。東家婦,西家叟,茫茫喪家狗,孩子倒繃走,神魂驚去十無九。後年五六月之間,怪汝又去上香山。”
陳盛明註:“上香山是引起械鬥的一個重要原因。把本境的菩薩抬到另一處有名的佛廟,將那邊的香火取點迎接回來(取火或接香),對立雙方(東、西佛)的隊伍,半途碰著了各不相讓路,就觸發了械鬥,丟石開槍,把路人嚇得驚慌失措,錯把孩子倒翻綁著急跑。而那些主持迎神的人(多為流差之輩),則惟恐不爭不鬥,失去了謀利的機會,於是下一年又再鼓動上香山。”
“接香”
如鋪境民眾認為鋪、境主的“神”已經退了,就要發起鳩集公款來“關佛”(“關佛”是泉州方言,“招致已退之神復來”的意思)。鋪境“關佛”時,同派的鋪、境要抬出他們的鋪、境主或鋪、境主的代表(鋪、境宮中奉祀的,除鋪、境主之外,往往還有別的神明,這些神明可充作鋪、境主的代表),前往“關佛”的鋪、境去頂替那已退之神,招致回復,稱“接香”或“導神”。
“接香”儀式,是把已退“神”的鋪、境主用繩子懸在屋樑下,先後把別鋪、境的神明陸續抬到跟前,往返快跑幾次。
“關佛”要一連三天。此三天中,同派或不同派但有感情的鋪、境,天天都要抬他們的鋪、境主或鋪、境主的代表來“接香”。有時因次序先後的爭執,或快跑時互相擁擠,都會起衝突而引起械鬥。“接香”在城區各鋪境是常有的事,有時一年之中,“關佛”的鋪境就有四、五個之多,因此極易肇生事端。
“鎮符”
泉州部分佛教信眾把鋪境看得非常神聖,在他們的區域內,每年春季都要舉行“放兵”,冬季“收兵”。
其意思,以為鋪境主坐鎮鋪境,手下自然有許多神兵神將,往往每屆春天便扶乩請示,擇定日子,曉喻鋪境內的弟子們,家家戶戶遵照鋪境主指定的日子,備辦蔬饌在各家門前供奉,俗稱“犒將”。黃昏時,抬了鋪境主出來在鋪境內巡行“放兵”。巡行時,要由鋪境主出幾道符在鋪境邊界的壁上張貼,稱“鎮符”。“收兵”是在冬天年底,犒將、巡行、鎮符的儀式同“放兵”。
“鎮符”最易惹起東西佛械鬥。因為一班無業民眾,往往在鎮符時故意侵過別鋪境的邊界,以表示他們對外的威風。鋪境的界址,既無明顯標記,於是雙方爭執起來,各不相讓,而動起械鬥。
“搶佛”與“綁佛”
某鋪境崇奉男性菩薩相公爺,有一次竟異想天開,趁對方鋪境的女性菩薩夫人媽出行之際,在途中搶去,把夫人媽縛在相公爺的桌旁,作侑酒狀以示侮辱。後來對方報復,也乘其不備,將相公爺搶去“槍斃”,釀成東西佛爭鬥。至於到對方鋪、境偷綁其鋪、境主的事,是常有所聞的,鬧得一些鋪、境都把鋪、境主退藏於密,不敢公然奉在宮裡。
危害
東西佛判分後,單就城區三十六鋪來講,械鬥的次數不知凡幾;死了多少人命,戰了多少時間,也無從稽考。東西佛之斗,有的延續幾年、幾十年,奉聖和豐樂的械鬥則連綿一百多年,直到民國後期才消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生產生活,造成一些家庭的不幸,舉不勝舉。
東西佛事釁一起,明爭暗鬥,拳足交加,刀槍並舉。搜刮於境內,傾囊飽官府,操戈遊街以逞強,潛蹤匿影伺殺機,焚燒搶劫,趁亂肆虐,平靜小城,頓成恐怖世界。陳步蟾《策》云:“鋪戶良民,弱肉強食。最甚者又莫如夾縫之界,婦女亦被刳其發而剝其簪珥者。至於民房蹂躪,更不堪言矣。”
陳步蟾《策》中所指的“今大憲(劉耀椿)駐驂,適奉聖、慈濟兩鋪滋事”,就是發生於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的、泉州至今傳誦的“東鳳池,西奉聖,推倒妙恩宮,壓死擺腳慶”的東西佛事件(泉語“擺腳”即“跛足”,“慶”為人名)。
——清初,城西孝感有個朱道尹,因患惡疾,求吳真人(參見《泉州人名錄·吳夲》)醫療得愈。朱某就在家宅中祀吳真人,名其堂為妙恩宮,並準備一套儀仗。朱道尹死後,其家人遷妙恩宮於曾井巷口,改名慈濟。奉聖宮田都元帥欲往坑口取火,向慈濟宮借儀仗,慈濟與奉聖都在西街,原沒什麼衝突,故答應出借。但出藉以後,一些好事之徒鼓譟煽惑,竟於奉聖田都元帥上道之後,糾眾搶奪儀仗。奉聖不甘受辱,連夜襲擊,拆毀妙恩宮(慈濟宮),守宮人“擺腳慶”逃避不及被壓死。既出人命,雙方便四出奔走,走衙門,糾惡徒,文事武備並舉,事態擴大,發展到“東鳳池,西奉聖”的大規模爭鬥。
這一次爭鬥十分劇烈,雙方各有死傷,但鳳池這邊似乎損失較大,後來還有幾件血衣長期存在鳳池宮,每年要取出在宮中陳列一次。相傳有次大戰發生在七月十九日,那天剛遇鳳池做普度,自此以後連普度的日子也改在八月初五了。
按理,官府管理百姓,可以打棍、關押、發遣,直至捕殺、駐鎮,百姓見官不寒而憟。聚眾起義尚且被征剿鎮壓,滋事械鬥豈難制止?但是,“伊昔,賢有司疊斗辦,大則譴次,小則枷杖,未如之何也。”其原因,“已息斗之日,值班亦以東、西袒護,官任其上下而莫之知。當斗之時,文武交出為諭止,差役已先籌其從何街轉何巷,務使某鋪以為擺脫計者”(陳步蟾《策》)。這種狡吏、皂隸,無事尚且要敲詐勒索,有事時或大耍其上下兩手從中漁利,或私心偏袒,最是壞事。官府蠹敗如此,當然未如之何了。
械鬥
在鄉村,東西佛滋釁的動因與城區有所不同:鄉與鄉之間,各有田園隔離,不比城內鋪境與鋪境相接,因此“洗鋪尾”的爭端自然不會起於鄉村,即使偶有也較少。“妝人”、“接香”也較城區為少,不致因此發生誤會。鄉村東西佛械鬥的起因,常見婚姻、田土、灘涂、水利、風水之爭。
鄉村東西佛及其變種的衝突械鬥,往往較城區為烈。有時因細故口角,械鬥牽連至幾十鄉,雙方死亡達數百,械鬥時間有至十年八年還未停止。這是因為城區的械鬥,風潮起伏掌控於某個階層,且官府易於覺察制止,旋起旋息。而鄉村基層政權統治較薄弱,且往往大面積涉及普通農民,不易掌控。
在鄉村,械鬥一經發動,經常出現如下形式:
防禦
鄉與鄉不幸因爭執而至決裂,首先的事就是防禦。第一是挑選壯丁顧守槍樓。槍樓多半是平時建築的。在閩南一帶,稍為大一點的鄉和富戶,便有槍樓,一般建在鄉裡邊界或住宅邊角。第二是築起“燕子巢”。“燕子巢”是臨時建築的堡壘,視對方情勢,擇要塞而設備;斗事平息,遂即拆卸。
聯絡
鄉里平時有會幫組織,類似攻守同盟。一旦風潮激起,械鬥往往不可避免,東西佛的判分轟然立見。於是會幫聯絡,互相支援。因此一鄉有事,牽連常及於數十鄉。
截虜
清·吳增《泉俗激刺篇·混擄人》云:“乾卿甚事,不識姓字,南北風馬牛,汝我各一處,何得將人混擄去?……葫蘆依樣畫,互擄不控官。”
陳盛明註:“雙方械鬥,互抓對方的人作人質,所抓的人平時互不牽涉,不知姓名,也無仇怨,只因為東西佛或強弱房不同,碰到對方的人,不問是誰就抓。”
雙方破裂之初,劃分疆界,不相侵越。但有的鄉民外出,恰在雙方交惡當兒回家,不知道最新事態,偶然經過敵對方鄉域,就免不了被截虜。甚至有的鄉民到他鄉探親作客,驟然遇上變故,他鄉成敵國,無事時的座上賓,頓為階下囚。
拘禁和酷刑
清·吳增《泉俗激刺篇·混擄人》云:“擄去又殘酷,鑿壁為桎梏,一身分兩界,有癢搔不著。生平詎必有深仇,祗為東西與強弱。誰知彼此皆野蠻,活人當著死人看。”
陳盛明註:“……抓來關在屋裡,將牆壁鑿個洞,人在一邊,雙腳拉到另一邊綁著,使動彈不得,非常殘酷……詩篇作者曾為晉江旅菲華僑蔡明盤的父親蔡文德做墓誌,志中說:‘光緒庚寅(1890年),鄉(指晉江馬坪鄉)與鄉械鬥,文德坐被擄,禁之一室,系急(縛緊)不能自脫,體幾焦爛,乃縱歸。舁至家,則奄然一息,醫藥已不可為,遂歿。’這便是一實例。”
兩下決裂之後,彼此截虜,或在對陣中抓獲俘虜。一經虜來,便即禁錮。為防俘虜逃逸,於是私設各種刑具,將被虜者用木頭制的“銬扣”扣起來。最殘酷的就是上述的“銬過屋”。這些俘虜,要等到械鬥終止,雙方才交換俘虜。在械鬥中,如一方有人陣亡,死亡的一方,有的會因一時之憤,將俘虜處死。
對陣
“對陣”就是正式交鋒。清·吳增《泉俗激刺篇·械鬥》云:“械鬥禍一起,殺傷數十里。死解屍,冢發骨,鄉里毀成灰,田園掘成窟。傷心慘目有如是,不知悔禍不講理。”
陳盛明注引清·申翰周《閩南竹枝詞·詠械鬥》云:“兩姓相爭嚴伍陣,拼將人命作收場。”自注云:“兩方械鬥,認族不認親,雖翁婿甥舅,相持不讓。及死傷多人,始罷戰議和。雙方推除死者人數外,按名給恤了事,並不報官,各親串仍往來弔唁。當爭鬥時,雖兵警亦難禁阻。”
“對陣”時的臨時指揮者是掌旗的。各鄉、鋪、境的旗子,都有區別。在城區,西佛是方形,東佛是三角形(鄉村不詳)。對指揮旗,是很慎重的,無事時卷藏在鄉、鋪、境的菩薩宮內;一遇與人決裂,才把旗子展開,奉以三牲酒禮,燒以金紙;及至交鋒對壘,旗子就在槍林彈雨中招展了。戰鬥員的進退,都要服從旗子的指揮。
鄉村參戰分子,都是鄉中成年壯丁。集合場所,不外祠堂或菩薩宮。出陣前,最忌諱的是親人的阻止,怕不吉利。
暗殺
除正式“對陣”外,械鬥中最注意的事,是化裝潛入敵鄉施行暗殺。殺手化裝成乞丐、婦女、小販,形形色色。暗殺的對象,當然是對方幾個重要人物,不得已則求其次,有時婦女小孩也不能免。於是報復相尋,殺來殺去,械鬥期間,雖老少都朝不保夕,“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
賠人命
斗事終止,便涉及命案賠償,即申翰周《閩南竹枝詞·詠械鬥》自注中所說的“雙方推除死者人數外,按名給恤”。賠例:一是雙方命案數目相抵後,少死的一方要賠給多死的一方人命錢,多死幾個賠幾個。如甲方死3人,乙方死5人,則甲方應賠給乙方2人的人命錢。二是在本鄉內,要給所有犧牲者的親屬——“苦主”——人命錢。
人命錢的估價,泉州各地不同。晉江的老例,一條命案賠償六十元(慘殺倍之)。人命錢何以定得如此之賤?兩方械鬥,難免死亡。與對方相抵的賠款已歸無著,自己鄉里於事息之後,也須籌一筆公款,來給“苦主”。賠償自己的鄉人,是以對方賠償的數目為標準。如人命錢增加,那些和對方相抵的就要歸自己彌補,豈不也得隨之增加?因此,人命錢的限制,只能就於便宜。習慣相沿,遂成定例。至於為鄉事犧牲,被支配於鄉眾之下的“苦主”,那敢和自己的鄉眾論價。
清·吳增《泉俗激刺篇·械鬥》陳盛明注引宋應祥撰《誥授奉政大夫曾公墓志銘》載:光緒十九年(1893年),泉州南門外名僑曾天眷回國,值近鄉大械鬥,就賠費巨金,為之和解,才使得“附城一帶無南鄉之釁連禍結、戕命數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