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選自 漢·司馬遷《史記·循吏列傳》。
《史記》是我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最初稱為《太史公書》,或《太史公記》《太史記》。作者是西漢時期的司馬遷。其規模巨大,體系完備,文字生動,敘事形象,對此後的紀傳體史書影響很大,歷朝正史皆採用這種題材撰寫。
原文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③,自拘當④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⑨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⑤,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⑩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⑥不受令⑦。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當刑,失死當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1],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譯文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誤聽案情而錯殺了人,把自己關押起來並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你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也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也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錯誤地聽從了下級匯報而錯殺了人,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這是沒有聽說過的。”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你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也應判自己刑罰,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因為我能審察不明顯的和判定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法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錯殺了人,罪責應當死。”於是他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註譯
①晉文公:春秋時晉國國君。
②理:司法官。
③過聽殺人:誤聽(案情)錯殺了人,過:誤。
④當:判決。
⑤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 長:長官。
⑥辭:推辭,拒絕。
⑦不受令:不接受晉文公寬恕他的命令。
⑧自刎:用劍自殺, 刎,用刀砍脖子。
⑨下吏:下級官吏。
⑩傅:附加。
11.聽微決疑:意為觀察到不明顯的細節及判決疑難案件。
12.寡人:君主自稱。
啟發
要勇於承擔責任。作為司法官,李離因為聽信了下級錯誤的匯報而殺錯了人,他認為“失死則死”,於是堅持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