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明[廣東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李進明[廣東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李進明[廣東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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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進明,男,1952年出生,中共黨員,碩士。曾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8年8月,被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歷任廣東省紀委第三紀檢監察室正處級副主任、副廳級主任,1999 年12月起任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曾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十屆廣東省政協常委、中山大學兼職教授。

人物事件

立案檢查

2015年1月,廣東省紀委對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進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李進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紅包”禮金。

李進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進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

立案偵查

2017年10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雲浮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進明(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進明(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進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進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進明,聽取了委託的辯護人意見。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進明在擔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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