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0年01月——1974年05月,遼寧省瀋陽市建築機械廠工人;
1974年05月——1976年02月,遼寧省瀋陽市建材工業局團委幹事;
1976年02月——1977年01月,遼寧省瀋陽市康家山建材基地會戰指揮部團委書記、政治處副主任;
1977年01月——1977年12月,遼寧省瀋陽市康家山鐵路管理段段長兼黨支部書記;
1977年12月——1979年05月,遼寧省瀋陽市康家山沙石礦黨總支副書記、副礦長;
1979年05月——1980年10月,遼寧省瀋陽市建材工業局團委副書記(其間:1980年03月—1980年08月在遼寧省瀋陽機電學院幹部進修班學習);
1980年10月——1982年09月,遼寧省瀋陽市鋼化玻璃廠黨總支書記(其間:1981年09月—1982年01月在遼寧省委黨校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2年09月——1984年07月,遼寧省瀋陽市石棉製品廠黨委副書記(其間:1983年03月—1984年07月在遼寧省委黨校培訓班學習);
1984年07月——1985年03月,遼寧省瀋陽市石棉水泥製品廠黨委書記(其間:1980年09月—1984年09月在遼寧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函授大專班學習);
1985年03月——1985年06月,遼寧省瀋陽市建材工業局黨委副書記;
1985年06月——1990年01月,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1985年08月當選省青聯副主席);
1990年01月——1993年01月,遼寧省盤錦市副市長(其間:1989年04月—1991年02月在遼寧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函授本科班學習;1989年03月—1992年04月在東北工學院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3年01月——1993年12月,西藏自治區黨委秘書長;
1993年12月——1995年08月,西藏自治區黨委秘書長兼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1995年08月——1999年01月,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兼區直機關工委書記;
1999年01月——2001年09月,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秘書長兼區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1年09月——2003年01月,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3年01月——2003年11月,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書記;
2003年11月——2005年12月,民政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2005年12月——2010年05月,民政部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部長;
2010年05月,民政部黨組書記、常務副部長。
2010年06月,民政部部長。
2016年11月7日,被免去民政部部長職務。
中共十七大代表,在中共十七大上當選中央紀委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任免信息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免去李立國的民政部部長職務。
人物事件
立案審查
2017年1月9日,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羅東川證實,由於巡視和民眾舉報反映的問題,中央紀委正在對李立國進行審查,一旦把事實情況查清楚,根據違紀事實和性質將會依照黨紀處分條例作出處分,處理結束的時候會把相關訊息對公眾做公布.
撤職處分
2017年2月8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民政部原黨組書記、部長李立國和民政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竇玉沛嚴重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李立國同志作為民政部黨組書記、部長,竇玉沛同志作為民政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管黨治黨不力,嚴重失職失責,所轄單位發生系統性腐敗問題。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李立國同志的違紀事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立國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局級非領導職務;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立國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立國留黨察看二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