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2.11-1973.11,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
1973.11-1976.11,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11-1982.12,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11-1982.10,浙江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2.12-1984.01,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01-1985.09,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09-1989.07,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07-1990.09,浙江省台州地委副書記;
1990.09-1994.09,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
1994.09-1996.08,浙江省台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09-1996.07,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8-1998.01,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01-1998.11,浙江省副省長(1995.09-199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1998.11-2003.11,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11-2007.06,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09-2004.08,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06-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12-2008.01,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1-2014.12,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12-2016.09,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9月1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9月,中共中央決定: 黃興國不再代理天津市委書記,免去其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和市長職務,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2016年9月1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八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接受黃興國辭去天津市市長職務的決定,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備案。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決定罷免黃興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並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2016年12月16日,武清區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黃興國的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二十三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黃興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黃興國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17年1月4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天津市原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興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陽奉陰違,搞迷信活動,打探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封官許願,任人唯親;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謀取私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安排出訪隨行人員,對身邊工作人員失察失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黃興國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其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天津的政治生態,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原市長黃興國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8月9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一案。
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興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9月2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對被告人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黃興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檢舉揭發他人違紀線索,經查證屬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物評價
天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陸為民談道,黃興國作為當時的一把手,違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的組織原則,封官許願、任人唯親,奉行好人主義,對自己人設計路線,著意栽培使用,使拜碼頭、拉山頭等歪風邪氣蔓延,敗壞了政治風氣,帶壞了一批幹部。作為黨員幹部,一方面要反對“圈子文化”,另一方面也不能自我設計盤算升遷。
對自己的成長路線、發展藍圖進行正確規劃,未嘗不可。但對於黨員幹部來說,那種盤算升遷的自我設計不能搞。
共產黨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鄧小平同志曾說:“我出來工作,可以有兩種態度,一個是做官,一個是做點工作。我想,誰叫你當共產黨人呢。既然當了,就不能做官,不能夠有私心雜念,不能夠有別的選擇。”不求做大官、立志做大事,才能保持謀事的平和心態、幹事的持久激情,留下政績政聲,立下豐碑口碑。倘若官癮太重,升遷欲太強,就會疏於做事,爭名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