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李志強,山西省忻州市保德縣住建局原副局長。1956年出生,在1974年進入保德縣晉劇團,成為了一名戲曲演員,專唱“三花臉”,亦即通常說的丑角。1995年,他時來運轉,被調到縣建設局,擔任城鎮管理監察大隊大隊長,同年10月任建設局副局長兼城鎮管理監察大隊大隊長。借職權之便貪污、受賄,違法違紀所得高達2293萬餘元,且橫行當地多年,刁難、凌辱,甚至毆打不順從他的幹部民眾,成為一大“官霸”。
2011年5月,李志強被保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判刑19年,忻州市保德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李志強先後3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土地,收受賄賂總計435.55萬元;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37.055萬元;多次擅自做主、逾越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8萬餘元;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獲利100.2萬元;夥同他人使用虛假證明檔案,取得保德縣信用社貸款380萬元,案發時仍有250萬元貸款未歸還;另有332.8464萬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此外,經忻州市紀檢部門調查,除經法院審理的涉案金額外,李志強還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營利活動,獲利1546.4萬元。
犯罪事實
【1宗罪】要害崗位安插打手
“李志強的霸道惡行十幾年前就開始了。”保德縣原計量局局長劉應明說,李志強當時雖僅是計量所所長,卻在局裡說一不二。1992年6月,計量局調整了李志強之妻馬麗的辦公室。第二天,李志強來到劉應明辦公室,坐在桌上說馬麗在辦公室丟了五千元,推打劉,並當眾掏出其生殖器對劉進行侮辱,並將劉困在辦公室限制人身自由六小時。
1995年被調任保德縣建設局副局長後,李志強越發變本加厲。1996年的一天,交通局運管所副所長吳志林將一輛欠費小四輪攔住,因此車為李志強工程運料,李志強托人去說情遭拒,便指使人對吳志林棒打腳踢,致使吳住院治療。
“多年來被李志強指使毆打過的人太多了。”忻州市紀委負責此案的工作人員說,2005年以來,李志強未經上級批准和局務會研究,從社會上調用、借用、雇用各類人員20餘人,全部安插在要害崗位,其中有吸毒、犯罪前科人員,為其充當打手。
【2宗罪】“官霸”欺負三任局長
儘管十多年來在住建局都居副職,李志強卻在很多方面充當著“一把手”角色。15年間,住建局換了4任局長,有的主動辭職,有的被動調離。
“搶公章”是李志強攬權的一大步。2002年5月,保德縣城建局副局長張順喜帶公章外出辦公,事後,在李志強的指使下公章長時間拒不交回,李志強又趁機在許多空白文書上蓋公章,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住建局房管所所長崔利斌說,2007年2月到2010年6月,房屋產權登記需要的房地產管理所公章、房屋產權登記審批專用章,以及空白的房產本,也都由李志強私自保管。
“三任局長都被李志強欺負得無法開展工作。”保德縣住建局黨委書記王文考說,2005年,因時任建設局局長的郭玉璽未給李志強報銷完單據,李志強指使他人將其辦公室窗玻璃打碎,門把手抹糞便,門口堆放垃圾,並霸占局會議室。郭玉璽只好回家辦公。郭玉璽被調離後,繼任局長的白貴生說,在李志強的過分干預下,他無法全心開展工作。
【3宗罪】貪污受賄倒賣土地
霸道的做派下,李志強無所顧忌地貪污、受賄、騙取貸款、非法倒賣土地,迅速成為保德這一國定貧困縣裡有名的“富”局長。
2000年,李志強將保德縣城鎮管理監察大隊隊址的部分建設用地分給該隊14名職工,用於自建個人住宅,並向7名想多占土地的職工共收取土地轉讓費10.1萬元。李志強還以個人名義將剩餘的288.6平方米土地轉賣他人。李志強將上述轉賣國有土地所得37萬餘元據為己有。
看到保德縣樓市價格逐漸上漲,李志強先後以親屬的名義註冊了兩家房地產公司,借殼斂財。2006年春,保德縣東關鎮廟梁村為建住宅樓找李志強辦相關手續,李志強提出購買該村原準備修建村辦學校教師住宅樓的一塊土地,村支部書記代某不得不將該宗土地以48萬元轉讓給李志強。李志強遂以其控制的房地產公司在此處建住宅小區並銷售,獲取了高額利潤。經司法鑑定,該土地使用權交易時市場價值為239.73萬元,購買價低於市場價191.73萬元。
2006年、2007年,廟梁村、馬家窪村先後準備建村民住宅樓,李志強都要求購買對方地盤上的一塊土地。2008年6月,李志強以由其實際控制的隆強房地產公司名義,用向兩個村子所購土地建成2棟住宅樓對外出售。經鑑定,李志強以167.5萬元買地,購買時該宗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為411.32萬元,購買價低於市場價243.82萬元。
審判
公訴保德縣檢察院派出6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指控李志強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騙取貸款罪、偷越國(邊)境罪,其中涉嫌受賄400餘萬元、貪污37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300餘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李志強在購買土地過程中,涉嫌受賄435.55萬元。在庭審中,李志強對此予以否認,再三強調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正常交易行為,自己和請託人之間在謀取利益上沒有承諾、沒有約定。
對檢察機關指控的貪污37萬餘元的犯罪事實,李志強也是推脫,聲言是自己生意的投資。公訴人則指證,建造房子必須依附土地,李志強利用職務之便將縣政府劃撥給城監大隊的部分土地使用權擅自非法轉賣給他人,並將所得37萬餘元全部侵吞,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一審判決
2011年3月24日在忻州市保德縣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審理查明,李志強先後3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土地,收受賄賂總計435.55萬元;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37.055萬元;多次擅自做主、逾越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8萬餘元;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獲利100.2萬元;夥同他人使用虛假證明檔案,取得保德縣信用社貸款380萬元,案發時仍有250萬元貸款未歸還;另有332.8464萬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此外,經忻州市紀檢部門調查,除經法院審理的涉案金額外,李志強還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營利活動,獲利1546.4萬元。
日前一審判決李志強有期徒刑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