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成本管理實施方案

三、市房屋徵收部門要對各區政府組織並經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簽署合格意見的實物量調查結果進行測算;對不合格的實物量調查結果,區政府及區房屋徵收部門要依法調整或終止測算工作。 四、住宅部分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有關規定予以測算。 六、各區房屋徵收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無照房屋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認定結束後由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據有關政策安置補償。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成本管理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制定本方案。
一、實物量調查結果是建設用地出讓成本測算的事實依據,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取得市政府批准意見後組織實施實物量調查。
二、區房屋徵收部門要向市房屋徵收部門申報實物量調查計畫,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實物量調查計畫會同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對區實物量調查工作進行同步指導、核查,並對核查情況簽署意見。核查比例不得低於實物量調查總量的30%,同時要將非住宅面積核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至審計部門。
三、市房屋徵收部門要對各區政府組織並經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簽署合格意見的實物量調查結果進行測算;對不合格的實物量調查結果,區政府及區房屋徵收部門要依法調整或終止測算工作。
四、住宅部分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有關規定予以測算。
五、非住宅部分由區房屋徵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評估單位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轉交審計部門進行核查。審計部門確認需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的,由區房屋徵收部門提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委託評估及鑑定費用由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支付)。
六、各區房屋徵收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無照房屋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認定結束後由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據有關政策安置補償。
七、市房屋徵收部門對住宅房屋、無照房屋的核查結果及審計部門對非住宅部分的核查鑑定結果進行匯總後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批轉至國土資源部門,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定後,納入供地成本,並根據規劃建設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進行詳細測算,確定土地出讓成本。
八、土地出讓後,國土資源部門將核定的土地出讓成本送財政部門,區政府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征收成本撥付申請後,由市財政部門與區政府簽訂包乾協定(包乾協定簽訂前須報市政府批准)。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