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
(一)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相結合,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嚴肅分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進提高公益服務水平為導向,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合理確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
(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強化地方和部門職責,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合理收入分配關係。
(四)統籌事業單位與相關群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的收入分配關係。
(五)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向和要求,與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結合,不斷完善績效工資政策,確保績效工資工作平穩順利實施。
二、實施範圍和時間
除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外,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單位正式工作人員,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義務教育學校按《關於印發〈本溪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本人社發〔2010〕57號)執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按《本溪市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本人社發〔2010〕101號)執行。
三、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範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結合進行。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由同級紀檢監察和人社、財政、組織、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四、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核定
(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體水平由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所在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所構成。
(三)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定、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對績效工資水平明顯偏低、公益性較強的單位,可根據財力給予適當支持,逐步提高其績效工資水平。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國家戰略發展需要重點支持的事業單位,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給予適當傾斜。對財政性資金定項、定額或零補助的事業單位,根據單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狀況,績效工資水平可適當提高。首次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時,要考慮清理核查後津貼補貼的實際發放水平,妥善處理各種矛盾。
(四)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後,除政策性調整工資、津貼補貼標準或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外,當年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社、財政部門核准。
(五)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負責調控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體水平。要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辦法,逐步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五、績效工資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為65%,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統一確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同崗位(職務)人員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基礎性績效工資一般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由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事業單位要完善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同時,要妥善處理單位內部各類人員的績效工資分配關係,防止差距過大。
(三)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充分討論、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單位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單位公開。
(四)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社、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係。
六、相關政策
(一)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二)對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崗位(職務)補貼、物價福利性補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以來統籌提高事業單位收入水平的增資部分以及其他屬於合規、合法的津貼補貼、獎金等進行歸併,歸併後一律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不再另行發放。事業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等一律予以取消。
(三)績效工資實施後,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崗位津貼,以及按照規定標準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獨生子女獎勵費、援藏(援疆)津貼,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仍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在規定標準和範圍內的,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五)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發放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補貼。其中,離休人員補貼水平按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審計局《關於提高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本紀發〔2009〕8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由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確定。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無職務(無技術等級)人員,按以下補貼標準執行:
無職務退休幹部,按本人1985年工資改革前執行的標準工資額(六類工資區)確定補貼標準:原標準工資額在138元以上的,按正縣級補貼標準執行;原標準工資額在87.5元及以上的,按正科級補貼標準執行;原標準工資額在70元及以上的,按副科級補貼標準執行;原標準工資額不足70元的,按科辦員補貼標準執行。
無技術等級的退休工人,工齡在30年及以上的,按高級工補貼標準執行;工齡在29年以下的,按中級工補貼標準執行。
(六)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在職人員從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執行同職務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未退不在崗人員執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
(七)崗位設定中擔任“雙重職務”人員,可按較高績效工資標準執行。
(八)在職人員在法定假期內休假的,不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15天(含15天)的,當月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發放。
(九)實施績效工資後,在職人員住房提租補貼按13%的比例不變。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教師、護士提高10%工資部分)與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乘10除6.5)之和作為基數計算,離退休人員以基本離退休費與生活補貼之和作為基數計算。其他項目一律不作為計發住房提租補貼的基數。
(十)實施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人社、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七、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和財政補助政策,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單位性質、經費形式,合理確定財政補助政策,並確保應負擔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由事業單位負擔的經費,其經費來源渠道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二)規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利用非稅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和核算。
八、組織實施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由同級人社、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區)人社、財政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的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人社、財政部門備案。
(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本部門績效考核辦法,做好津貼補貼清理核查和績效工資實施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三)各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工作平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