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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流轉稅新老稅制銜接等幾個問題的規定,現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關於企業期初存貨已徵稅款的處理
我部(93)財會明電傳10號“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補充通知”,已要求企業將期初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各類存貨餘額中已支付的、按規定計算應予抵扣銷項稅額的期初進項稅額,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這部分數額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按照規定,企業1993年12月31日賬面“待扣稅金”科目的餘額可以轉作1994年的進項稅額繼續予以抵扣。企業應將已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按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企業應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企業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
2.對於企業其他已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的數額,待國家有明文規定可以抵扣時,再將按規定計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
關於庫存汽油、柴油補交消費稅的處理
1.經營汽油、柴油的企業,對其1993年12月31日庫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補交消費稅的,補交的消費稅應計入年初庫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記“庫存商品”、“商品採購”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購買者收取貨款、定金等尚未作銷售的,按規定應補交的消費稅,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銷售處理,按規定應由銷貨方補交消費稅的,補交的消費稅作為對購貨方的應收款處理,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購貨方應將補付銷貨方的消費稅計入商品存貨成本。
3.委託代銷的汽油、柴油,由受託方代補消費稅,受託方補交的消費稅,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同時,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託方應將代補的消費稅計入該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記“庫存商品——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4.企業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