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擬訂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意見;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補充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市內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各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統一管理全市地籍地政工作,貫徹執行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分等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嚴格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並負責批後的監督和備案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審批臨時用地。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編制和下達土地開發年度供應計畫;辦理建設用地的審批;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和出租,培育規範土地市場;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等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承擔上報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承擔礦業權審核上報、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價款評估備案工作;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九)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承擔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和註銷登記的審核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擬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和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承擔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實施監督落實;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經費收支計畫和部門預、決算;承擔國土資源非稅收入核算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工作;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付的地勘費和其他基金;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管理及配合相關部門審計等工作。
(十二)依法實施管理全市古生物化石資源和地質遺蹟等相關資源;負責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區、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申報、立項和建立;統一管理全市化石市場,負責化石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申報工作;協助公安、工商等部門查處古生物化石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古生物化石資源有關的研究、鑑定、開發、經營、利用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人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及檔案、信息、綜合統計等文秘工作;負責機關保密、保衛、後勤、離退休幹部服務、綜合協調、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組織擬訂局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預算建議計畫;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局內各項非稅收入及專項資金、基金的徵收與使用;管理並監督專項收費票據的使用;具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核算、指導監督各分局的財務核算工作。
(三)法規信訪科
組織國土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四)綜合規劃科
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依法指導和審核縣、鄉級國土資源相關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巨觀經濟調控;參與上報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會審。
(五)地籍管理科
對全市城鄉地籍實施統一管理;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有關調查、監測、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及統計,負責市城區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實施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調處市城區土地權屬糾紛、全市重大或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抵押登記工作;負責農村“四荒”土地使用權管理、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地籍檔案管理及公開查詢工作。
(六)耕地保護科
負責占補平衡、土地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承擔需報市級以上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並負責批後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貫徹執行建設占用耕地先補後占,確保“占補平衡”。
(七)土地利用科
組織擬訂全市有償與劃撥各類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定和監測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入股)以及土地使用權劃撥管理工作,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負責指導全市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管理工作,辦理用地手續,並負責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的征繳管理工作;土地資產評估結果備案;負責公布土地市場運行動態,預測土地市場發展趨勢,擬訂調控土地市場措施;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辦法,審查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儲備政策,並指導土地儲備交易工作。
(八)礦產開發儲量管理科
承擔採礦權(出讓、延續、轉讓、擴界)審批登記發證和審核報批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九)地質勘查環境管理科
依法進行地質礦產資源勘查審核登記;協調勘查單位並對全市勘查工作進行統一綜合管理;參與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勘查項目的審核,核定並下發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通知單;監督管理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地質遺蹟保護項目,並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及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工作;承擔礦泉水、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管理及鑑定、評價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人事科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按規定承擔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
(十一)招商引資科
負責朝陽市國土資源局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全局招商引資年度目標計畫,並承擔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全局招商引資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協調、服務;負責收集、篩選、儲備、推薦招商引資項目;負責受理外來投資者的投訴,協調解決外來投資企業的困難和問題。
(十二)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大隊)
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古生物化石資源等法律法規情況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實施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使用權登記和發證、礦產資源的規劃分配、地質勘查、儲量審批、礦產開發、地質環境、礦業權轉讓、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全市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市城區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責土地、礦產方面信訪的接待和交辦、轉辦案件的催辦查處工作。
(十三)交易中心
為土地、礦產資源提供招標、拍賣、掛牌服務、登記代理與信息諮詢。
(十四)信息管理中心
負責土地系統信息採集、審核和發布以及數據統計分析;負責朝陽市國土資源局政務信息網的維護監管工作;負責相關國土資源業務所需的系統軟體、資料庫的組織開發工作等。
(十五)測繪服務中心
土地業務測繪、土地登記代理、土地資源和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的調查評價及相關監測;國土資源科技創新、技術推廣與交流;地籍調查、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設計和征地勘測定界圖的測繪與審核。
(十六)土地儲備中心
受政府委託,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運作,並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七)土地整理中心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以及建築用地的實際,制定耕地占補平衡的年度計畫和長期計畫;負責全市耕地開墾、整理等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負責全市占用耕地復墾、造地費用的收繳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征地事務處
負責朝陽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徵用的各項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和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中的各項事務性工作。
(十九)征轉用地管理科
擬訂全市土地征、轉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承擔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以及報批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城市規劃區內統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
(二十)調控監測科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開展國土資源利用效率的監測;組織國土資源重要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國土資源專項的立項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檔案的起草與綜合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郭敬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