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意義
40歲以上的中年人一方面表現出對最方便自己的“自由、靈活帶薪假”的關注,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對更有利於全家人共同度假的“積累假期集中休閒”方式的喜愛。而十八九歲初離校門或仍流連在大學的青年人仍然表現出對“寒暑假休閒度假”的最高喜好度。單身、夫婦二人加14 歲以下孩子或者夫婦二人加老人這3 種結構的家庭對帶薪靈活長假最為青睞,尤其是單身貴族,61.2%的人選擇帶薪靈活長假。
緩解旅遊產業各部門的供求壓力,實現旅遊資源的有效配置。
由於旅遊需求產生的特點和旅遊供給實現上的特點決定了旅遊產業不能以需求高峰時期來配置旅遊供給,所以要同時保證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緩解假日集中旅遊對民航、鐵路、公路、城建、商業、景區、住宿等各部門帶來的巨大供給壓力,就只能把重點放在“分源”上。
推行帶薪休假制度,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出遊時間和地點,客觀上能夠起到從空間和時間上分流短時間內集中的旅遊客源的作用。這樣不僅能夠緩解假日各旅遊部門“吃不下”的巨大壓力,還能一定程度上解決平時各旅遊部門因為客源少而“吃不飽”的問題。從而促進旅遊資源的充分利用,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促使旅遊產業提高服務質量,鞏固休假人員出遊熱情。
帶薪休假的推行,會有利於形成穩定的旅遊客源,減輕旅遊產業的成本壓力,促使其提高服務質量。同時鞏固休假人員的出遊熱情,推動旅遊客源的穩定增長,從而有利於形成旅遊行業可持續的良性發展。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契約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休假調查
帶薪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後每年享有保留原職和工資的休假。然而據統計,目前我國的帶薪休假真正能夠落實的不到30%。多年來,帶薪休假在許多單位和企業,多是停留於紙上的福利。
國際情況
瑞典
瑞典是全球節假日最多的國家之一。除了每周的雙休日,每年還有聖誕節、新年、復活節等共13天假期。瑞典《勞動法》規定,工作滿180天的雇員每年享有帶薪休假5周的權利。另外,還有帶薪病假、育兒假等。不管僱主還是雇員,放棄帶薪休假的權利是違法的。
瑞典的《休假法》確立了以人為本、鼓勵休假的原則。除非僱傭契約里有特殊規定,否則每個勞動者都有權在每年的6月至8月期間至少休4周的帶薪假。雇員可以視情一次或分幾次休完所有假期。如果一次休假少於5天,則周末不計入休假時間。但是,不管是公共假期還是個人年假,如趕上周末,是不補休的。按照慣例,如節日趕上周二或周四,鄰近的周一或周五也自動地成為公休日。為了讓勞動者有充足的時間休息、恢復精力、消除疲勞和培養業餘愛好,《休假法》甚至還規定,雇員有權每年省下5天假期,最多積攢5年,然後加上當年的假期,一共連續休2個月的長假。許多瑞典人會選擇7月、8月休假,因為夏天是享受日光浴的好時節,而瑞典的冬季漫長。因極其特殊的原因導致無法休假的,單位不但要徵得員工本人的同意,還要尋求工會的許可和批准。人們放棄休假,堅持工作,拿到的補貼要高出正常工資好幾倍。
德國
在德國,休假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就業權、名譽權一樣,神聖不可侵犯。
除每周5天工作制所帶來的全年104天周末休假之外,根據德國《聯邦休假法》規定,每人每年還享有至少24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其中不包括雙休日和節日。加上法定節假日,如新年、五一勞動節、德國統一日和聖誕節、復活節、升天節、降靈節等,假日總和超過150天。德國政府一向鼓勵人們帶薪休假,對自動放棄帶薪休假權的員工不予經濟補償。如果員工在一年中沒有休滿假期,剩餘的帶薪假最晚可在次年的3月前休完。
德國人休假的最大特點是靈活性強。德國法律規定,人們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分拆安排休假日期。雇員可以提前和僱主協商自己的帶薪休假時間。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在孩子放假期間休假。除了10月3日德國統一日是國家規定的全國性法定節假日之外,其他節日均由各州自行決定。如此一來,在德國16個聯邦州,學校每逢各個節日,放假時間都不盡相同。家長們可根據孩子放假時間提前同僱主協商何時休假。為保證單位和企業正常工作,僱主也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分散休假。這樣既保證各個單位和企業的工作能順利進行,員工帶薪休假也得到了落實。另外,人們的旅遊時間相互錯開,可減輕旅遊景點和交通過於擁擠現象。因此,德國人擁有的假期時間雖長且種類多,但很少出現交通擁堵、人滿為患的景象。
有了法律的堅實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帶薪休假制度在德國得到了切實的貫徹,休假成為德國人生活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德國人普遍認為,只有休息好了才能工作好,度假有利於員工返回工作崗位後提高工作效率。他們還把休假視為與家人增進感情的重要機會,大多數德國人在休假時會選擇與家人一起出遊。
中國排名
“2014年節假日安排所引發的熱議尚未平息,近日一條《中國節假日總量超英美》的訊息又引發網民的瘋狂吐槽:“咱能不自欺欺人了嗎?”、“我們又和國際接軌了。”經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證,我國的公共節假日天數確實多於美國和英國。不過,中國的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卻遠低於歐美已開發國家。”
“美國的公眾節日共有10個,分別是元旦、馬丁路德金生日紀念日、總統日、陣亡將士紀念日、獨立日、勞動節、哥倫布日、退伍軍人節、感恩節和聖誕節。”在美國紐約生活的王女士介紹,美國的所有公眾節日都只有一天,總計10天。
不過,上述報告中的另一重要內容為各國的“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以已有10年工齡的雇員為標準),中國以10天排在並列倒數第三名,僅超過菲律賓和泰國,而美國和英國的該數據則分別為15天和28天。
如果把公共假期天數和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兩項相加合併比較,中國的這項排名也是並列倒數第三,21天的休假時間遠低於排名榜首的奧地利和馬爾他的3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