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市直各單位:
現將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浙人發〔2008〕84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通知內容
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各類人員基本工資的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3、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事假待遇
(一)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 ÷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2、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後申請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3、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滿後需請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執行。
因私事請假出國期間的工資待遇
1、因私事請假出國半個月以上不超過1個月(含1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因私事請假出國在1個月以上不超過2個月(含2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
3、因私事請假出國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因私事請假出國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基本工資。
探親假待遇
(一)按國家規定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基本工資照發。
(二)經批准出國攻讀學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後赴國外學習時間在1年以上者,其國內的配偶如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出國探親假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前3個月基本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基本工資。
其他有關問題
(一)原按職務(崗位)拉開檔次發放的津貼補貼項目,納入機關規範津貼補貼後,其額度仍作為計發各類假期工資的基數,計發辦法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事業單位在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實施前,各類假期期間津貼補貼的計發辦法,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三)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職工假期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浙人薪〔1994〕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