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於2008年7月17日下發。

通知公告

市直各單位:

現將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浙人發〔2008〕84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通知內容

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各類人員基本工資的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3、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事假待遇

(一)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 ÷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2、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後申請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3、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滿後需請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執行。

因私事請假出國期間的工資待遇

1、因私事請假出國半個月以上不超過1個月(含1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因私事請假出國在1個月以上不超過2個月(含2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

3、因私事請假出國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因私事請假出國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基本工資。

探親假待遇

(一)按國家規定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基本工資照發。

(二)經批准出國攻讀學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後赴國外學習時間在1年以上者,其國內的配偶如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出國探親假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前3個月基本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基本工資。

其他有關問題

(一)原按職務(崗位)拉開檔次發放的津貼補貼項目,納入機關規範津貼補貼後,其額度仍作為計發各類假期工資的基數,計發辦法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事業單位在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實施前,各類假期期間津貼補貼的計發辦法,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三)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職工假期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浙人薪〔1994〕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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