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釋義
漢語新詞,出現於2010年5月北京一次“掃黃打非”活動的各大新聞媒體報導中。指一方為了金錢或其他訴求與另一方進行一些不文明不道德不和諧的活動。多為貶義詞。
相關法律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