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998年3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所有購車者須持停車泊位證明辦理上牌手續。通過停車泊位證明這一經濟手段,來規範北京機動車停車秩序,控制機動車增長速度,這也是當時緩解交通擁堵的思路之一。按照規定,個人辦理停車泊位證明時,除了要帶個人的相關證件外,住宅小區內有條件停車的,要帶上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沒有停車條件的還須出示附近停車場開具的停車場地證明或《機動車停車場地證》及有關材料。
由於有些小區及社會機關單位雖然給居民或者職工提供停車位,但無法開具停車泊位證明,因此很多車主轉向社會停車場辦理,但實際上車輛並不停在停車場。當時,在社會停車場辦理一個停車泊位證明的費用是1700元左右。但很快,一些中介機構和停車場就加以“開發”,把“停車泊位證明”制度當成牟利工具。檢測場、交通支隊的辦公大廳、停車場等地,甚至都出現兜售停車泊位證明的販子,開價在400元至1000元不等,而車主只需提供身份證和行駛本,幾個小時即可辦好。
由於政府不掌握全市停車位的具體情況,有些停車場一個停車位開出幾張泊位證。停車泊位證的濫開,幾年來備受市民的爭議,甚至有人質疑成為企業和違法職能人員權力尋租的渠道,交管部門出台十幾個檔案進行規範,但收效甚微。
2003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規定,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只需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就意味著,機動車安檢與停車泊位等完全脫鉤。
2004年1月1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決定,停止在機動車年檢時查驗停車泊位證明,這標誌著北京市已經實施5年的停車泊位證明制度擱淺。
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副市長張延昆向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機動車停車服務與管理的議案辦理情況報告,稱北京市市民購車或添新條件,“有位購車”擬寫入《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該條例2015年有望進入預案研究和立項論證階段,力爭2016年出台。
目的
實行“有位購車”政策,最主要的目的是通過對停車位資源的限制,實現對居民購車和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限制,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機動車限購政策。
規定
《關於“加強機動車停車服務與管理構建科學完備的靜態交通體系”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明確,將把停車工作作為治理“城市病”的重要舉措,凝聚共識、分類研究、遠近結合、疏堵並舉、綜合施策、網路互聯,做到“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並逐步過渡到“有位購車”。北京市將在分析評估《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實施效果基礎上,2015年啟動停車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預案研究和立項論證。2016年力爭出台《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按照“有位購車、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思路,對停車定位、停車差別化供給和收費政策、規劃與土地供應、吸引社會投資、強化路側停車管理、統籌停車資源使用和加強執法等重點內容予以明確。同時,明確停車人依法停車入位並付費。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針對市政府“停車服務和管理”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認為,本市空間資源稀缺,人口高度聚集,只有全面實行停車資源有償使用、停車價格反映土地資源價值,才能有效引導居民理性購車、理性用車。對於居住停車,要充分考慮居民的承受能力,保持價格基本穩定、逐步提高;對於出行停車,應該進一步提高價格。
針對停車收費中存在的私劃車位、違規收費、停車議價等亂象,城建環保委在審議意見中提出,研究採取特許經營的方式,從根本制度上解決停車設施經營混亂。
難度
如果以“有位購車”代替現有的限購政策,那么問題來了:既然必須有停車位才能購車,是否意味著車位資源必須嚴格按照與汽車1比1的關係進行配置,包括已購汽車但沒有車位的居民,也必須為車輛購買或固定租用一個車位。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機動車保有量達到559.1萬輛,機動車停車位僅有290萬個,車位缺口高達350萬個。要在短時間內增加350萬個機動車停車位,談何容易。而如果停車位嚴重不足的矛盾尚未解決,就貿然推出“有位購車”政策,勢必帶來更大的麻煩與混亂。這樣說絕非危言聳聽。制定“有位購車”政策,對普通居民特別是有車族的影響實在太大,不可不加倍小心,慎之又慎。好在,北京只是啟動了停車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預案調研和立項論證,如果明年底推出“有位停車”政策,應當利用好這一年多時間,廣泛徵求公眾意見,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力求最終出台的政策公正平衡、務實可行,避免成為一團理不清、斬不斷的亂麻。北京如此,上海、廣州、深圳等大城市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