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資格是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規定。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首先向省、市、自治區的財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分別上報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然後,由財政部與中國證監會共同審定其執業資格,符合條件者,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

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①從事財務審計、諮詢及其他相關的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法批准成立已達3年,經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內部機構及管理制度比較健全。對由於合資、合作、合併、改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會計師事務所,經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確認,符合本條其他各項要求的,可作為例外情況處理。②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財務審計工作經驗的專職註冊會計師。其中,專職註冊會計師職齡人員 (男60歲以下,女55歲以下)應至少在50%以上,同時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水平的業務助理人員。③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必須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其中,執行國內發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助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聲譽,在以往3年內沒有發生過嚴重工作失誤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⑤必須根據規定向有關機構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事業發展基金不少於50萬元、風險準備基金不少於10萬元,並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4%以上的風險準備金。已取得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在從事證券業務時,接受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若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欺詐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規定的行為時,中國證監會可建議財政部予以處罰,亦可吊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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