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9-11-30
執行日期:2009-11-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北京專員辦)對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監督職責,規範監督行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和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根據《註冊會計師法》、《會計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規程》(財監[2007]11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監督工作的通知》(財監[200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專員辦根據財政部的授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對北京市授權範圍內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監督。財政部授權北京專員辦負責監督的行政監督對象為安永華明、畢馬威華振、北京立信、信永中和、中勤萬信、北京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和普華永道中天、德勤華永、立信、上海上會、福建華興、大信、深圳大華天誠、深圳南方民和、江蘇蘇亞金誠、四川華信(集團)、江蘇天衡、西安希格瑪、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分所以及其他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設立的分所。
第三條北京專員辦依法對授權範圍內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總所的執業質量、內部質量管理、業務報備、會計信息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北京轄區內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執業質量進行就地監督。
第四條北京專員辦通過日常監督、現場調查、專項檢查、質量評價等方式開展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監督,結合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提高。
第二章 日常監督
第五條 北京專員辦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以走訪、約談、問詢、調查、座談等方式開展,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質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人員結構、收費標準、薪酬制度、業務承接、工作底稿的編制和歸檔、審計程式執行等情況。
第六條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政部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統一要求,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如期開展業務報備工作,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業務報備。業務報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基本情況;
(二)上一年度業務承接情況;
(三)上一年度審計執行情況;
(四)上一年度被審計客戶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需要上報的信息和資料。
第七條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政部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的有關要求,於每年5月31日之前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北京專員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首次報備時提交)、本年度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各項制度的變動情況說明;
(二)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後附的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三)職業保險保單複印件;
(四)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第八條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實施重大事項報備工作。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新設、合併、分立、註銷、遷移、改名、新承接上市公司業務等變更事項時,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向北京專員辦報送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北京專員辦按照財政部要求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第九條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北京專員辦給予特別關註:
(一)受到舉報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證券業務,或者最近1年內未從事證券業務的;
(四)註冊會計師流動過於頻繁的;
(五)股東或者合伙人之間關係不協調,可能對執業質量造成影響的;
(六)高層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七)收費異常的;
(八)客戶數量、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
(九)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承接業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
(十二)對北京專員辦的監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十三)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或資料報送的;
(十四)內部管理或質量控制制度有欠缺的;
(十五)對分所管理不嚴的;
(十六)北京專員辦認為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北京專員辦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進行日常監督時,與負責監督其總所的牽頭專員辦緊密溝通,密切配合,整體推進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北京專員辦通過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收集、分析其在日常管理和業務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為開展專項檢查和現場調查提供線索。
第三章 現場調查
第十二條 北京專員辦根據行政監督工作需要,可到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現場調查。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情形包括:
(一)開展專項檢查前進行的查前調查;
(二)針對日常監督發現的線索、疑點和問題開展調查;
(三)對收到的投訴舉報的調查;
(四)針對其它部門移送線索進行的調查;
(五)財政部直接交辦的核查工作;
(六)其它北京專員辦有必要進行調查的情形。
第十三條 北京專員辦到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現場調查,可通過查閱資料、約談相關人員、詢問當事人等方式進行,如有必要,將延伸到企業和相關單位。通過現場調查,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針對有關情況進行檢查的,可以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北京專員辦對現場調查獲取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章 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 北京專員辦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對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專項檢查或核查。
第十六條 北京專員辦對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專項檢查或核查的情況包括:
(一)財政部統一安排的專項檢查或核查;
(二)根據本辦年度檢查計畫開展的專項檢查或核查;
(三)經過現場調查,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開展專項檢查或核查的,或者不經過現場調查程式,針對有關問題直接開展的專項檢查或核查;
(四)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束後,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延伸檢查或核查;
(五)對其他部門移送案件或線索的專項檢查或核查;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核查的情形。
第十七條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專員辦將進行重點檢查:
(一)對上市公司或其他企業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重大失實行為的;
(二)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三)未保持設立條件的;
(四)在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五)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第十八條 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專項檢查或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保持設立條件和證券執業資格的情況;
(二)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報備和資料報送的履行情況;
(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
(四)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
(五)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
(六)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信息質量;
(八)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第十九條 北京專員辦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檢查或核查應當以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為重點,要對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業務進行全面監管,有針對性地選取被審計單位開展延伸檢查。如需到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調查了解,會計師事務所應予協助。延伸檢查或調查不受地域限制。
第二十條 北京專員辦原則上每三年對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一次專項輪查,也可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隨機抽查。每次檢查有針對性的選取被審計單位開展延伸檢查,延伸檢查重點為國有大型企業、上市公司、金融保險等具有重要影響及高風險審計業務。
第二十一條北京專員辦在開展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後,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延伸檢查,如涉及其他專員辦牽頭負責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與牽頭專員辦溝通了解相關情況,檢查範圍限於事務所對被查企業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檢查涉及非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將檢查結果移送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處理,同時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北京專員辦對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或者將有關資料調到本辦或檢查人員辦公地點進行核查。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調閱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複印件。調閱材料為外國文字記錄的,應根據需要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翻譯成中文。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書面保證。
第二十三條北京專員辦在檢查或核查過程中,可以採取下列檢查方法: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材料;
(三)對工作現場、詢問談話及相關證據進行拍照、錄音和錄像;
(四)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延伸調查、詢問、取證,核實有關情況;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手段。
第二十四條北京專員辦發現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在異地的被審計單位存在違規線索的,可委託當地專員辦協助調查或檢查,也可報財政部備案後,直接開展異地檢查。
第二十五條北京專員辦監督範圍內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接受北京專員辦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有明顯轉移、隱匿有關證據材料跡象的,北京專員辦將按照相關規定對證據材料先行登記保存。會計師事務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材料的,北京專員辦將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第二十六條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北京專員辦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安排檢查聯繫人員配合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北京專員辦監督範圍內的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如接受其他專員辦或其他監管機構和部門的檢查時,應當及時向北京專員辦通報接受檢查情況、檢查動態和檢查結論等。
第五章 質量評價
第二十八條北京專員辦將結合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建立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評價體系,對其業務資料報備、內部質量管理、風險控制、審計執業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並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分類管理。具體評價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北京專員辦對綜合評價較差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將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六章 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 北京專員辦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存在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或資料報送、內部質量管理不嚴等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不夠行政處罰的,採取約談批評、下發監管關注函、責令整改等方式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財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報負責監督總所的牽頭專員辦。事務所存在上述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整改不力的,北京專員辦將向財政部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北京專員辦對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總所的處理處罰,應當在匯總其他專員辦通報的有關該所異地分所的監督檢查結果,以及其他專員辦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延伸檢查該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結果後,研究處理意見上報財政部。需要對有關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進行行政處罰的,由財政部下發處罰決定。
第三十二條 北京專員辦對北京轄區內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應將檢查結果上報財政部並通報負責總所監督工作的牽頭專員辦。對有關違規問題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負責監督總所的牽頭專員辦匯總覆核並研究處理意見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對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下發處罰決定。北京專員辦負責處理決定的監督落實。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對北京專員辦所監督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下發的處理處罰決定,由北京專員辦負責送達和監督執行。如處理處罰決定中涉及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決定,由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北京專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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