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專員辦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監督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證券資格事務所的行政監督,切實履行財政部賦予專員辦就地監督的職責,規範行政監督行為,全面提升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和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根據《註冊會計師法》、《會計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規程》(財監[2006]11號)以及《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監督工作的通知》(財監[200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是指財政部授權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吉林專員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和分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具體包括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及中準、中瑞岳華、中磊、北京京都天華、利安達、立信、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吉林省設立的7家分所。
第三條 吉林專員辦依法對事務所的內部質量控制與管理、執業質量、業務報備以及會計信息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吉林專員辦應與省級財政部門保持溝通,及時掌握事務所發生新設、合併、分立、註銷、遷移、更名等情況並上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根據財政部調整後的授權範圍實施行政監督。
第五條 吉林專員辦應加強與其他專員辦的溝通和配合。在負責監督事務所總所時,切實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在就地監督事務所分所時,應與負責監督總所的牽頭專員辦保持溝通聯繫,積極配合牽頭專員辦的工作,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疑點、問題,監督檢查結果上報財政部的同時通報牽頭專員辦。
第六條 吉林專員辦還應加強與省財政廳注管辦、省注協、吉林證監局、長春審計特派辦等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和監督聯動機制,形成事務所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果。
第七條 吉林專員辦應嚴格按照《財政檢查工作辦法》、《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依法行政、依法監督,做到規範、公開、透明,自覺接受事務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條 吉林專員辦要堅持便民高效的原則,加強與事務所的溝通、交流,寓服務於監督之中,為事務所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建立和諧、順暢、有效的監管關係。
第九條 吉林專員辦在對事務所開展行政監督工作中,要嚴格遵守財政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廉政建設相關要求,並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支持配合專員辦開展行政監督工作,如實提供內部管理和執業質量等方面的相關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日常監督

第十一條 建立信息採集制度。吉林專員辦將通過註冊會計師行業報備系統、股票交易系統、網際網路、新聞媒體、上市公司公告、事務所報送等渠道全方位採集行政監管相關信息。各事務所應切實履行年度業務報備職責,嚴格按財政部規定,於每年的5月31日前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完成年度報備工作,並將報備財政部和證監會的資料在報備後一周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吉林專員辦。
第十二條 建立信息分析制度。吉林專員辦通過分析、利用註冊會計師行業報備系統平台的業務信息和收集到的其他相關信息,全面掌握事務所的客戶分布、審計報告數量、審計意見類型等執業情況;並通過跟蹤分析重點企業的財務報表,了解其財務狀況,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跡象,及時啟動現場調查或專項檢查程式,做到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相結合,逐步形成“點對點”的動態日常監控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日常聯繫制度。吉林專員辦通過走訪、約談、座談會、調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事務所的歷史表現、內部質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人員素質、執業理念、業務承接、工作底稿、審計程式執行等情況;及時掌握事務所發生的新設、合併、分立、註銷、遷移、更名等變化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吉林專員辦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舉報事項,加大違法信息的收集力度,實現投訴舉報信息的收集、批轉、跟蹤和處理程式的規範化。凡舉報人以書面、電話、電報、口頭或委託他人轉告等方式舉報,內容涉及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會計信息質量重大問題的均予受理,但要求舉報人必須提供舉報事項的初步證據和信息。若舉報人不願意提供姓名、身份、單位以及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舉報行為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力並給予保密。
第十五條 建立重點關注制度。事務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吉林專員辦將予以特別關註:
(一)受到舉報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證券業務,或者最近1年內未從事證券業務的;
(四)註冊會計師流動過於頻繁的;
(五)股東或者合伙人之間關係不協調,可能對執業質量造成影響的;
(六)高層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七)審計收費異常的;
(八)客戶數量、規模與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
(九)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換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時承接業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
(十二)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
(十三)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建立總結報告制度。事務所應對全年的內部管理和執業情況進行總結,並於每年年末報送吉林專員辦。總結的內容包括:審計執業理念、審計客戶分布、內部質量管理、風險控制、審計準則執行、人員配備情況等,也可對行政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吉林專員辦每年年末要將事務所行政監督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並專題上報財政部。

第三章 現場調查

第十七條 對事務所日常監督中發現的線索、疑點和問題,吉林專員辦應及時到事務所、企業及相關單位開展現場調查;對收到的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線索以及財政部直接交辦的核查工作等,可以通過現場調查的方式予以核實。
第十八條 結合具體調查事項的實際情況,現場調查還可以採用查閱資料、走訪相關單位、詢問當事人、約談知情者、召開座談會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核實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現場調查中如發現事務所存在問題較為嚴重,或者阻撓現場調查工作的,應當啟動專項檢查程式。

第四章 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在開展日常監督的基礎上,吉林專員辦應按照《財政檢查工作辦法》、《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規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對事務所內部管理、執業質量和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吉林專員辦對事務所原則上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每次檢查至少延伸檢查兩戶被審計單位,重點檢查國有大型企業、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具有重要影響以及具有較高審計風險的審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吉林專員辦對事務所的所有審計業務進行全面監督,並有針對性地選取被審計單位開展延伸檢查,延伸檢查不受地域限制。發現事務所在異地被審計單位存在違規線索的,可與被審計單位所在地專員辦協商,由當地專員辦進行調查或檢查;也可報財政部備案後,直接開展異地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吉林專員辦對所監督的事務所可以依法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將有關資料調到機關及檢查人員辦公地點進行核查。
調閱的有關資料應當在3個月內送還並保持完整。
第二十四條 檢查過程中,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材料;
(三)對工作現場、詢問談話及相關證據進行拍照、錄音和錄像;
(四)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延伸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情況;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手段。
第二十五條 吉林專員辦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可直接選擇企業進行檢查,然後再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延伸檢查。延伸檢查如涉及其他專員辦牽頭負責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與牽頭專員辦溝通了解相關情況,檢查範圍限於事務所對被查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檢查結果上報財政部並通報牽頭專員辦,由牽頭專員辦負責匯總並研究處理意見。檢查涉及非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將檢查結果移送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處理,同時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事務所應當如實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如發現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有明顯轉移、隱匿有關證據材料跡象的,吉林專員辦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對證據材料先行登記保存。

第五章 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事務所總所及其分所均由吉林專員辦負責監督且對其違紀問題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吉林專員辦匯總檢查結果和處罰意見並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對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下發處罰決定;事務所分所由吉林專員辦負責監督的以及延伸檢查其他專員辦負責監督的事務所,由吉林專員辦將檢查結果上報財政部並通報負責監督總所的專員辦,由負責監督總所的專員辦匯總覆核後將檢查結果和處罰建議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下發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事務所存在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不夠行政處罰的,吉林專員辦可採取約談批評、下發監管關注函、下達整改通知書等方式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財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報負責監督總所的牽頭專員辦。
第二十九條 吉林專員辦就地檢查企業發現的違規問題,由吉林專員辦下發處理處罰決定;異地檢查企業發現的違規問題,由財政部下發處理處罰決定;財政部統一組織的聯合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由財政部下發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十條 財政部對吉林專員辦負責監督的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下發的處理處罰決定,由吉林專員辦負責送達並監督執行。如涉及撤銷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決定,由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執行。事務所應認真執行財政部下達的處罰決定,並將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結果及時上報吉林專員辦。

第六章 質量評價

第三十一條 建立執業質量綜合評價制度。吉林專員辦將根據日常監督、現場調查和專項檢查情況,開展對事務所執業質量綜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第三十二條 執業質量綜合評價主要包括事務所業務承接、內部質量管理、風險控制、審計執業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吉林專員辦將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事務所進行分類管理,對評價結果較差的事務所作為行政監督的重點。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林專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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