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會昌縣礦產資源管理局於2006年9月從國土資源局分設出來,為縣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內設人秘股、礦產開發管理股、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股、地質環境管理股4個職能股室。核定我局行政編制5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後勤服務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核定礦產品市場管理稽查隊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4名。主要職責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礦產資源管理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縣礦產資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礦業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礦產資源的行政複議工作。
(四)依法辦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並指導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治理整頓和維護;依法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有償使用管理;參與審批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喀資源勘察項目;依法審批開辦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登記費、採礦權價款;負責礦產品加工、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按規定管理礦泉水和地熱的開發利用,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六)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管理乾職工的培訓。
(七)領導和管理縣礦產品市場管理稽查隊。
(八)負責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礦產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本單位職責,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內設4職能股。(一)人事秘書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縣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的辦理;負責本局政務、事務和對外聯絡;組織編制和落實財務預決算;對全縣礦產資源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政策調研;負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局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
(二)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採礦權糾紛,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負責辦理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市場的培育和管理;負責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分析、信息服務和全縣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全縣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生產、加工和流通的配額管理和監督;負責礦產品加工、經營企業的資質認定、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入庫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品加工企業有關回收率等方面的指標研製、監督管理。
(三)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股
負責縣市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登記、統計、價值評估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檢查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參與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儲量動態變化及礦山閉坑的審批;負責對重要工程建設項目及城市規劃區內壓覆礦床的管理;負責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地質勘查項目和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參與礦業權市場建設;參與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調處探礦權糾紛;組織全縣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四)地質環境管理股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預案、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城市整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負責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依法對礦泉水、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礦山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曾令生:主持局黨組、局行政全面工作,兼管人事、財務工作。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朱忠偉: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分管機關黨群黨務、機關計畫生育工作、新農村建設。
黨組成員、副局長周曲濤: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分管機關日常事務、綜治、資源、開發、地質災害防治、招商引資、向上爭資爭項、甲類礦山征費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文鋒: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分管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信訪、礦產品監督管理站、乙類礦山征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