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9月19日發布,自1964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辦研字第37號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兩個問題的請求已收閱。經我們研究後,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196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管制適用的對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續問題的聯合通知”,判處管制只適用於地、富、反、壞四類分子,其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應按1952年6月27日前政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第六條“管制期限定為三年以下,必要時得延長之”的規定辦理。
二、管制的刑期,應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執行之日起計算。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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