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審計廳(局),審計署各派出機構: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的工作聯繫和協作配合,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辦和打擊貪污賄賂、瀆職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中的作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改革和發展順利進行,促進廉政、勤政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查辦貪污賄賂、瀆職和其他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要加強工作聯繫,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經常交流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大查辦和打擊貪污賄賂、瀆職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二、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將犯罪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處理。審計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時,應當將《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書》及有關證據移送給檢察機關。
三、檢察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後,要認真進行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將立案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送達移送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並向審計機關退還有關材料。審計機關對檢察機關不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的10日內向檢察機關申請複議,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的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將複議通知書送達申請複議的審計機關。
四、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需要審計機關協助查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檢察機關可以就涉及審計專業性的事項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查證。
五、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認為有貪污賄賂、瀆職和其他違法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要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派員配合審查,熟悉案情,確定案件性質,為立案作好準備。
六、檢察機關在辦案活動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應當將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處理結果。
七、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接到本通知後,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聯繫、情況通報和案件移送的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協作配合機制。
附屬檔案: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略)
2.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略)
3.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書格式(略)
4.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書送達回執格式(略)